简介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拟备和公布的法定图则有两类: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此外,城规会亦会考虑由市区重建局依据《市区重建局条例》拟备的发展计划图。此外,《城市规划条例》赋予发展局局长权力,可藉刊登宪报,指定任何分区计划大纲图上的地区但又未曾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的地区为受规管地区。这些法定图则在地政总署测绘处的地图销售处公开发售,并备存在规划署的规划资料查询处供公众查阅。
分区计划大纲图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3(1)(a)条及第4(1)条的规定拟备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包括三个部分,即该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图则夹附的注释及图则的说明书。
分区计划大纲图显示个别规划区的拟议土地用途及主要道路系统。这类图则所涵盖的地区,一般划为住宅、商业、工业、休憩用地、政府、机构或社区用途、绿化地带、自然保育区、综合发展区、乡村式发展、露天贮物或其他指定用途等地带。每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均附有一份注释及一份说明书。每份注释会说明各个地带经常准许的用途(第一栏用途),以及必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许可方能进行的用途(第二栏用途)。说明书则旨在反映图则上各类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划意向和目的,虽然并非图则的一部分,但却是图则的重要元素。
发展审批地区图
自从《1991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制定后,城规会一直有拟备发展审批地区图,主要涵盖市区以外的地区,目的是为选定地区提供中期规划管制与发展指引,以待拟备分区计划大纲图。任何发展项目,如根据图则的规定属不获准进行,同时未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即属违例发展,规划事务监督可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并进行检控。
发展审批地区图亦显示土地用途地带,并附有一份注释及一份说明书。每份注释会说明经常准许的用途,以及必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许可方能进行的用途。说明书则阐述城规会指定各种土地用途的背景资料、规划原则和意向。发展审批地区图属中期性质的图则,在首次公布后的三年内有效,但行政长官可批准延长图则的有效期。城规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之前拟备分区计划大纲图,以取代已于宪报刊登的发展审批地区图。不过,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发展审批地区图后,有关的执管的规定会继续适用于这些地区。
市区重建局发展计划图
城规会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6)条认为适宜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公布的市区重建局发展计划图,应当作是由城规会拟备的草图。每份发展计划图都附有一份土地用途图表和一份注释。土地用途图表概括显示规划用途的类别,注释则开列准许的用途,并说明须向城规会呈交总纲发展蓝图的规定。
受规管地区图则
自从《城市规划条例》经2023年修订后,发展局局长可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21A(3)条藉于宪报刊登的公告,指定某分区计划大纲图所涵盖的地区但又未曾纳入发展审批地区图的地区为受规管地区,但位于香港岛、九龙或新九龙的地区则除外。受规管地区的边界会在受规管地区图上显示。指定受规管地区本身不会改变现行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本质或相关的用途地带。因此,受规管地区图则应与相关的分区计划大纲图一并阅读。与先前被指定为发展审批地区的情况相若,在受规管地区的土地上,任何发展如根据相关分区计划大纲图的规定属不获准进行,同时未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即属违例发展,规划事务监督可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并进行检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