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拟备和公布的法定图则有两类:即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审批地区图。此外,城规会亦会依据《市区重建局条例》,考虑由市区重建局拟备的发展计划图。这些法定图则均在地政总署测绘处的地图销售处公开发售,并在规划署的规划资料查询处供公众查阅。
分区计划大纲图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第3(1)(a)条及第4(1)条的规定拟备的分区计划大纲草图,包括3个部分,即该份大纲图、图则夹附的注释及图则的说明书。
分区计划大纲图显示个别规划区的拟议土地用途及主要道路系统。这类图则所涵盖的地区,一般划为住宅、商业、工业、休憩用地、政府、机构或社区用途、绿化地带、自然保育区、综 合发展区、乡村式发展、露天贮物或其他指定用途等地带。每份分区计划大纲图均附有一份注释及一份说明书。每份注释会说明各个地带经常准许的土地用途(第一栏用途),以 及必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许可方能进行的土地用途(第二栏用途)。说明书则旨在反映图则上各类土地用途地带的规划意向和目的,虽然并非图则的一部分,但却是图则的重要元素。
发展审批地区图
自从1991年城市规划(修订)条例制定后,城规会一直有拟备发展审批地区图,主要涵盖市区以外的地区,目的是为选定地区提供中期规划管制与发展指引,以 待拟备分区计划大纲图。任何发展项目,如根据图则的规定属不获准进行,同时未取得所需的规划许可者,即属违例发展,规划事务监督可采取强制执行行动并进行检控。
发展审批地区图亦显示土地用途地带,并附有一份注释及一份说明书。每份注释会说明经常准许的用途,以及必须先取得城规会的许可方能进行的用途;说 明书则阐述城规会规划各种土地用途的背景资料、原则和意向。发展审批地区图属中期图则,首次在宪报刊登后,有效期为3年,但获行政长官批准延期者则作别论。在已于宪报刊登的发展审批地区图的有效期届满之前,城 规会必须为该地区拟备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之。不过,在分区计划大纲图取代发展审批地区图后,有关强制执行的规定会继续适用于这些地区。
市区重建局发展计划图
城规会根据《市区重建局条例》第25(6)条认为适宜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公布的市区重建局发展计划图,应当作是由城规会拟备的草图。每 份发展计划图都附有一份土地用途图表和一份注释。土地用途图表概括显示规划用途的类别,注释则开列准许的用途,并说明须向城规会呈交总纲发展蓝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