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图则注释总表
在拟备及/或更新各法定图则(即发展审批地区图、分区计划大纲图和发展计划图)的《注释》时,规划署会参考《法定图则注释总表》(下称「注释总表」),以 便因应个别地带的需要,对《注释》作出适当修订。
注释总表分数部分,即《注释》说明页,其内载述分区计划大纲图的一般规定;各地带「注释」的用途表,第一栏列明经常准许的用途,第二栏则为须向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申请规划许可的用途;以及备注,用以说明个别地带的特定发展限制和其他规改。
此外,图则现采用概括用途名称以归纳性质和规划影响相若的用途,使土地的用途更为灵活。为作更有系统的说明和使较易明白,所有概括用途和现有用途会分为18类。关于这18类概括用途,城规会网站载有一套注释,并载有一个列表列明这18类概括用途及当中每一类的归属用途,以供市民参阅。
注释总表只供一般参考之用,其内容或会不时予以更新和修订。适用于个别地区的法定规划管制,在该特定地区的有效法定图则(如有的话)内注明。现行所有有效的法定图则,均可在城规会网站透过法定规划综合网站浏览。凡有疑问,应向城规会秘书处或规划署规划资讯及专业行政小组查询。公众亦可向城规会索取词汇释义的先前的版本(仅适用于未根据城规会2003年2月通过的注释总表修订本修订/更新的图则)。
注释
- 法定图则注释总表旨在提供一个概括的大纲,以便在拟备和修订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注释》时,以此为基础。
- 以下为订定用途表所根据的原则
第一栏:
- 有关用途可实现所在用途地带的规划意向;
- 有关用途符合该地带的规划意向,并在地方或较阔的地区层面上配合该地带指定的用途;
- 有关用途与该地带指定的用途互相协调,而且对规划并无重大影响;或
- 有关用途基于某些历史因素而普遍存在于地带内,但对规划并无重大影响。
第二栏:
- 有关用途可实现所在用途地带的规划意向,但可能会影响规划,例如该区在交通、环境或基础设施方面的规划;
- 有关用途在较阔的地区层面上配合该地带指定的用途,但可能会影响规划;或
- 有关用途基于某些历史因素而普遍存在于地带内,但可能不符合规划意向,或与该地带指定的用途不相协调。
- 用途表上注有*号的用途,只准在某些地点进行或存在。这类用途如在考虑过地方环境的因素后认为适用,可加进《注释》内。
- 在拟定个别分区计划大纲图的《注释》时,可因应当地的需要而适当修改各个用途地带的用途表、规划意向和备注。与法定图则注释总表有重大差异的地方,应特别加以标示或说明,以供城市规划委员会考虑。
法定图则注释总表 | |
---|---|
乡郊分区计划大纲图注释说明 |
|
市区分区计划大纲图注释说明 |
|
法定图则注释总表修订本 |
|
农业 |
|
商业 |
|
自然保育区 |
|
自然保育区(只适用于湿地) |
|
综合发展区 |
|
郊野公园 |
|
海岸保护区 |
|
绿化地带 |
|
政府、机构或社区 |
|
工业 |
|
工业 (丁类) |
|
休憩用地 |
|
露天贮物 |
|
其他指定用途(商贸) |
|
其他指定用途(综合发展及湿地改善区) |
|
其他指定用途(综合发展包括湿地修复区) |
|
其他指定用途(生态旅舍) |
|
其他指定用途(工业邨) |
|
其他指定用途(混合用途) |
|
其他指定用途(乡郊用途) |
|
其他指定用途(体育及康乐会) |
|
住宅(甲类) |
|
住宅(乙类) |
|
住宅(丙类) |
|
住宅(丁类) |
|
住宅(戊类) |
|
康乐 |
|
具特殊科学价值地点 |
|
乡村式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