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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擬備和公布的法定圖則有兩類:即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此外,城規會亦會考慮由市區重建局依據《市區重建局條例》擬備的發展計劃圖。此外,《城市規劃條例》賦予發展局局長權力,可藉刊登憲報,指定任何分區計劃大綱圖上的地區但又未曾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地區為受規管地區。這些法定圖則在地政總署測繪處的地圖銷售處公開發售,並備存在規劃署的規劃資料查詢處供公眾查閱。

 

 

法定圖則

 

 

分區計劃大綱圖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3(1)(a)條及第4(1)條的規定擬備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包括三個部分,即該份分區計劃大綱圖、圖則夾附的註釋及圖則的說明書。

分區計劃大綱圖顯示個別規劃區的擬議土地用途及主要道路系統。這類圖則所涵蓋的地區,一般劃為住宅、商業、工業、休憩用地、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綠化地帶、自然保育區、綜合發展區、鄉村式發展、露天貯物或其他指定用途等地帶。每份分區計劃大綱圖均附有一份註釋及一份說明書。每份註釋會說明各個地帶經常准許的用途(第一欄用途),以及必須先取得城規會的許可方能進行的用途(第二欄用途)。說明書則旨在反映圖則上各類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劃意向和目的,雖然並非圖則的一部分,但卻是圖則的重要元素。

發展審批地區圖

自從《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制定後,城規會一直有擬備發展審批地區圖,主要涵蓋市區以外的地區,目的是為選定地區提供中期規劃管制與發展指引,以待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任何發展項目,如根據圖則的規定屬不獲准進行,同時未取得所需的規劃許可,即屬違例發展,規劃事務監督可採取強制執行行動並進行檢控。

發展審批地區圖亦顯示土地用途地帶,並附有一份註釋及一份說明書。每份註釋會說明經常准許的用途,以及必須先取得城規會的許可方能進行的用途。說明書則闡述城規會指定各種土地用途的背景資料、規劃原則和意向。發展審批地區圖屬中期性質的圖則,在首次公布後的三年內有效,但行政長官可批准延長圖則的有效期。城規會必須在有效期屆滿之前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以取代已於憲報刊登的發展審批地區圖。不過,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取代發展審批地區圖後,有關的執管的規定會繼續適用於這些地區。

市區重建局發展計劃圖

城規會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25(6)條認為適宜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公布的市區重建局發展計劃圖,應當作是由城規會擬備的草圖。每份發展計劃圖都附有一份土地用途圖表和一份註釋。土地用途圖表概括顯示規劃用途的類別,註釋則開列准許的用途,並說明須向城規會呈交總綱發展藍圖的規定。

受規管地區圖則

自從《城市規劃條例》經2023年修訂後,發展局局長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21A(3)條藉於憲報刊登的公告,指定某分區計劃大綱圖所涵蓋的地區但又未曾納入發展審批地區圖的地區為受規管地區,但位於香港島、九龍或新九龍的地區則除外。受規管地區的邊界會在受規管地區圖上顯示。指定受規管地區本身不會改變現行分區計劃大綱圖的本質或相關的用途地帶。因此,受規管地區圖則應與相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一併閱讀。與先前被指定為發展審批地區的情況相若,在受規管地區的土地上,任何發展如根據相關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屬不獲准進行,同時未取得所需的規劃許可,即屬違例發展,規劃事務監督可採取強制執行行動並進行檢控。

法定圖則涵蓋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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