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擬備和公布的法定圖則有兩類:即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此外,城規會亦會依據《市區重建局條例》,考慮由市區重建局擬備的發展計劃圖。這些法定圖則均在地政總署測繪處的地圖銷售處公開發售,並在規劃署的規劃資料查詢處供公眾查閱。
分區計劃大綱圖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3(1)(a)條及第4(1)條的規定擬備的分區計劃大綱草圖,包括3個部分,即該份大綱圖、圖則夾附的註釋及圖則的說明書。
分區計劃大綱圖顯示個別規劃區的擬議土地用途及主要道路系統。這類圖則所涵蓋的地區,一般劃為住宅、商業、工業、休憩用地、政府、機構或社區用途、綠化地帶、自然保育區、綜 合發展區、鄉村式發展、露天貯物或其他指定用途等地帶。每份分區計劃大綱圖均附有一份註釋及一份說明書。每份註釋會說明各個地帶經常准許的土地用途(第一欄用途),以 及必須先取得城規會的許可方能進行的土地用途(第二欄用途)。說明書則旨在反映圖則上各類土地用途地帶的規劃意向和目的,雖然並非圖則的一部分,但卻是圖則的重要元素。
發展審批地區圖
自從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制定後,城規會一直有擬備發展審批地區圖,主要涵蓋市區以外的地區,目的是為選定地區提供中期規劃管制與發展指引,以 待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任何發展項目,如根據圖則的規定屬不獲准進行,同時未取得所需的規劃許可者,即屬違例發展,規劃事務監督可採取強制執行行動並進行檢控。
發展審批地區圖亦顯示土地用途地帶,並附有一份註釋及一份說明書。每份註釋會說明經常准許的用途,以及必須先取得城規會的許可方能進行的用途;說 明書則闡述城規會規劃各種土地用途的背景資料、原則和意向。發展審批地區圖屬中期圖則,首次在憲報刊登後,有效期為3年,但獲行政長官批准延期者則作別論。在已於憲報刊登的發展審批地區圖的有效期屆滿之前,城 規會必須為該地區擬備分區計劃大綱圖取代之。不過,在分區計劃大綱圖取代發展審批地區圖後,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會繼續適用於這些地區。
市區重建局發展計劃圖
城規會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25(6)條認為適宜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公布的市區重建局發展計劃圖,應當作是由城規會擬備的草圖。每 份發展計劃圖都附有一份土地用途圖表和一份註釋。土地用途圖表概括顯示規劃用途的類別,註釋則開列准許的用途,並說明須向城規會呈交總綱發展藍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