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2023年修訂的《城市規劃條例》(「經修訂條例」)於2023年9月1日起生效。申請人如在「經修訂條例」生效前提出申請,應參考2023年9月1日前公布的相關文件(請按此)。
怎樣申請?
怎樣根據第12A條提出修訂圖則申請?
申請人如欲在本地報章刊登申請通知,以採取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在城規會 規劃指引編號 31B 就取得現行土地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現行土地擁有人所指定的其中一項合理步驟,他/她必須於以下三份報章刊登有關通知﹕
- 中國日報(香港)(英文通知)(查詢電話︰2518-5127)﹔
- 文匯報(中文通知)(查詢電話︰2873-9818)﹔以及
- 明報(中文通知)(查詢電話︰2595-3005)
怎樣根據第16條提出規劃許可申請?
申請人如欲在本地報章刊登申請通知,以採取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在城規會 規劃指引編號 31B 就取得現行土地擁有人的同意或通知現行土地擁有人所指定的其中一項合理步驟,他/她必須於以下三份報章刊登有關通知﹕
- 中國日報(香港)(英文通知)(查詢電話︰2518-5127)﹔
- 文匯報(中文通知)(查詢電話︰2873-9818)﹔以及
- 明報(中文通知)(查詢電話︰2595-3005)
怎樣根據第16條提出規劃許可申請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及填妥樣本
非以電子提交規劃申請系統提交的申請表格及填妥樣本 |
表格第S16-I號 |
適用於建議不涉及或不祇涉及:
- 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 位於鄉郊地區或受規管地區土地上及/或建築物內進行為期不超過三年的臨時用途/發展; 以及
- 位於鄉郊地區或受規管地區的臨時用途或發展的許可續期
|
下載表格第S16-I號 下載表格第S16-I號樣本 |
表格第S16-II號 |
適用於只涉及興建「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建議 |
下載表格第S16-II號 下載表格第S16-II號樣本 |
表格第S16-III號 |
適用於祇涉及位於鄉郊地區或受規管地區土地上及/或建築物內進行為期不超過三年的臨時用途/發展或該等臨時用途/發展的許可續期的建議*
*其他土地上及/或建築物內的臨時用途/發展 (例如位於市區內的臨時用途或發展)及有關該等臨時用途/發展的許可續期,應使用表格第 S16-I號 |
下載表格第S16-III號 下載表格第S16-III號樣本 |
怎樣根據第 16A(2) 條提出修訂規劃許可申請?
怎樣根據第 16A(2) 條提出修訂規劃許可申請紙張形式的申請表格及填妥樣本
非以電子提交規劃申請系統提交的申請表格及填妥樣本 |
表格第S16A號 |
根據第16A(2)條的修訂許可申請 |
下載表格第S16A號 下載表格第S16A號樣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