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
(Fast Food Shop) |
指售賣快餐(包括飲品)的處所,而所售餐食主要供人在其處所以外的地方食用。 |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郊野學習/教育/遊客中心
(Field Study/Education/ Visitor Centre) |
指為環保和相關課題而專門或主要用於展示資料,或進行郊野學習和教育計劃的地方或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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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土工程
(Filling of Land) |
指在土地上放置或堆放泥土、碎石或任何其他物質,因而引致地面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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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
(Fire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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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消防處管理而專門供消防車和消防人員駐守的處所,以便在發生火警或其他災難時,消防車和消防人員可即時出動撲滅火災及保護生命財產。 |
包括位於消防局內或旁邊的救護站,亦包括滅火及救援站。
[歸屬「政府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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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塘養殖
(Fish Pond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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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進行魚類養殖/養魚業活動而加以管理的池塘。 |
不包括魚類培育設施,例如混凝土水池或水缸。 [歸屬「農業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分層住宅
(Flat) |
指設備齊全的居住單位,通常位於建築物其中一層,單位有本身的入口、廚房/小廚房/茶房、客廳/飯廳、睡房、浴室/廁所,而有些則有工人房。 |
包括複式居住單位、頂層住宅,以及提供中央服務及/或中央管理和公共設施的住宅式附服務設施住宅;亦包括住宅大廈式的員工宿舍和政府員工宿舍。
[「員工宿舍」和「政府員工宿舍」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並歸屬「屋宇」,視乎建築形式而定] |
行人天橋/行人隧道
(Footbridge/Pedestrian Subway) |
指專供行人來往的天橋或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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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徑
(Footpath) |
指街道、盡頭路或通道通常供公眾步行來往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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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運服務中心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s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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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作專遞和貨運業務的處所,業務包括收集、暫存、分類和派送包裹/貨件。 |
不包括收集和派送小包裹的專遞服務櫃台,該類櫃台視為「商店及服務行業」用途的一種。 [歸屬「貨物裝卸及貨運設施」] |
殯儀服務中心
(Funeral Services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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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專供公營或私營機構發展與殯儀有關的服務和行業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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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墳場、靈灰安置所、火葬場和殯儀設施的附屬用途。 [歸屬「靈灰安置所」、「火葬場」和「殯儀設施」] |
殯儀設施
(Funeral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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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提供設施以在人類遺骸送往埋葬或火葬前接收、存放或處理這些遺骸的地方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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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殮房、靈柩停放所、殯儀館、殯儀服務中心和公眾殯儀廳 [「殯儀館」、「靈柩停放所」和「殯儀服務中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殯儀館
(Funeral Parlour) |
指殮房(即專門或慣常用作接收、存放或處理人類遺骸的處所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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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的《殯儀館規例》的內容改寫。
包括公眾殯儀廳,但不包括:
(a) 位於香港大口環的東華義莊;
(b) 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的條文,撥作接收屍體以待驗屍之用的地方;
(c) 位於下述醫院或同類機構的場地範圍內的殮房:任何由政府、《香港大學條例》(第1053章)所訂的香港大學、或由《香港中文大學條例》(第1109章)所訂的香港中文大學所營辦或管轄的醫院或同類機構;
(d) 位於下述醫院的場地範圍內的殮房:由已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妥為註冊的人所經營的醫院;或
(e)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123A條指定為公眾殯儀廳的殮房。 [歸類為「殯儀設施」] |
靈柩停放所
(Funeral Depot) |
指暫時存放載有屍體的棺木以待埋葬或火葬的地方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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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殯儀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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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念花園
(Garden of Rememb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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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附表5第VII部列明,專門撥作安葬或處置特定人士的骨灰之用,或作安葬或處置屬於特定社群、種族或宗教的人士的骨灰之用的地方。 |
[歸屬「靈灰安置所」和「火葬場」]作為附屬用途] |
氣體廠
(Gas Works) |
指用於大量製造和貯存用作加熱和照明的氣體的處所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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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爾夫球場
(Golf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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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於打高爾夫球的大片土地,可包括高爾球練習設施,例如高爾夫球練習場和劈起球/撥球練習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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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途
(Government Use) |
指直接用於或支援政府行政,或提供政府服務和設施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而這些服務和設施是供公眾使用和為公眾的利益而設。 |
不包括《註釋》說明頁所准許而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用途、發展或工程。
[「駕駛考試中心」、「消防局」、「政府飛行服務」、「司法設施」、「報案中心/警崗」、「警署」、「郵政局」、「過磅站」和「車輛扣留處」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政府垃圾收集站
(Government Refuse Collection Point) |
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或其他獲授權的人提供廢物貯存或移走服務的地方。 |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下的《公眾潔淨及防止妨擾規例》對「廢物收集站」的釋義改寫。
不包括在同一或附近地點重置/重建規模相若的政府垃圾收集站。有關政府垃圾收集站會視作《註釋》說明頁另予准許的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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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飛行服務隊
(Government Flying Service) |
指設計用作並設有設施供政府飛行服務隊使用和停放其直升機和定翼飛機的地方或處所。 |
[歸屬「政府用途」] |
政府員工宿舍
(Government Staff Quarters) |
指政府為員工及員工家屬提供的住所。 |
[歸屬「分層住宅」或「屋宇」,視乎建築形式而定] |
墳墓
(Grave) |
指用以埋葬死者的地方或處所,包括壁龕和放置死者骸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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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層式陵墓」和「藏骨庫」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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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市場
(Hawker Bazaar) |
指供小商販售賣食品以外的商品予公眾的地方或處所。 |
包括小販中心。
[歸屬「街市」] |
直升機加油站
(Helicopter Fuelling Station) |
指為直升機供應燃料的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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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屋
(Holiday House) |
指位於鄉村式屋宇內的任何處所,在收取提供服務和設施所需的費用後,為度假人士提供短期住宿 。 |
不包括度假式發展、高層酒店或賓館發展以及作長期住宿用途的民居。
[歸屬「酒店」] |
度假營
(Holiday Camp) |
指建有房舍、小屋、遮蔽處或其他構築物供郊遊或度假的人短暫居住作為消閒活動的地方。 |
遮蔽處的例子包括帳幕、露營車等。 不包括可用作或售作住宅供長期居住的度假式發展。 亦不包括帳幕營地,但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帳幕營地除外。 |
醫院
(Hos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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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註冊,用作照顧病人、傷者或衰弱者及需要醫療的人的私營或公營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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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醫院、護養院及留產院註冊條例》(第165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護養院和留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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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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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處所而其擁有人、佔用人或東主顯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範圍內,他會向到臨該處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 該人看似是有能力並願意為所獲提供的服務及設施繳付合理款項,並且是在宜於予以接待的狀況。 |
根據《旅館業條例》(第349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供膳寄宿處(但不是「社會福利設施」的釋議所涵蓋者*)、旅館、賓館、度假屋和酒店式附服務設施住宅。
*參閱「社會福利設施」備註內有關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社會福利設施的部分。 [「度假屋」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屋宇
(House) |
指供人居住的住屋,通常為一至三層,有獨立房間和配套公用設施,並有附屬停車位和花園。 |
包括村屋、別墅、平房、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獨立洋房和獨立洋房式的員工宿舍。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指其建築工程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第III部所發出的豁免證明書獲得豁免的建築物。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員工宿舍」和「政府員工宿舍」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而後兩者亦可歸屬「分層住宅」,視乎建築形式而定] |
製冰廠
(Ice Making Plant) |
指大量製造冰塊供售予公眾的地方或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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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工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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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用途
(Industrial Use) |
指用作下列用途的地方、處所或構築物:進行物品的製造、更改、清洗、修理、裝飾、精加工、改裝以供出售、搗碎或拆除,或用作進行物料的改變,或用作貯存、裝卸或搬運貨物、或 用作進行與上述工序有關的訓練、研究、設計與發展、品質管制及包裝。 |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製造業、非污染工業、汽車裝配廠、食品加工廠/工場、檢查測試中心、製冰廠和工業物料回收/再用設施。
不包括大型及/或需要獨立而專門設計的處所的厭惡性行業和用途,例如飛機保養及修理廠、化學品及生化品工廠、水泥製造廠、電力站、氣體廠、採石場、貯油庫、煉油廠及石油化工廠、垃圾處理裝置、資源回收場和沙倉。
[「印刷、出版及有關行業」、「膳食供應服務」和「服務行業」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或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製冰廠」、「展覽輔助中心」、「建築、公用設施及其他工業輔助工場」、「非污染工業用途」、「漂染廠」、「電鍍/印刷電路板製造廠」、「金屬鑄造及處理廠」、「食物及飲品製造廠」和「汽車裝配廠」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資訊科技及電訊業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ies) |
指涉及以下任何項目的製造、設計、發展、生產、運作、加工、裝配或研究的場所:
(a) 電子及微型電子系統、產品和配件;
(b) 資訊科技產品和服務,包括任何電腦硬件和軟件、電腦資訊與應用;以及
(c) 電訊設施和電訊服務,而就這方面而言,「電訊」和「電訊服務」的定義與《電訊條例》(第106章)所界定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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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用於設置資訊科技和電訊的設施和裝備的處所,例如網間連接器、機樓、交換中心、無線電發射站、傳呼中心、數據中心、數據處理中心、網絡酒店或數據網絡交匯中心。
不包括直接提供與資訊科技和電訊用途有關的顧客服務、零售服務或貨品而經常吸引大量市民到臨有關處所的活動。
一般的商業/辦公室用途儘管在工作或運作上可採用第(a)至(c)段所述的設備或設施,但並不包括在這概括用途內。
[「電訊服務中心」和「數據處理中心」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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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用途(未另有列明者)
(Institutional Use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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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慈善組織、非政府組織、專業機構或其他非牟利組織所使用的地方或處所,而其目的是作慈善或社區用途,或促進藝術、教育、學術、文學、科學或研究的發展,或提高社會公德及促進市民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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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這些組織和機構的總部和辦公室及中心,亦包括領事館/領事辦事處。
不包括已給予特定用途名稱的用途(例如宗教機構、住宿機構和教育機構),以及視為「社會福利設施」的用途;亦不包括這些組織和機構所營辦的旅舍或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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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設施
(Judicial Facility) |
指政府用於履行司法職能的地方或處所。 |
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區域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小額錢債審裁處、土地審裁處、租賃事務審裁處及/或勞資審裁處,以及與上述用途有關的辦公室。
[歸屬「政府用途」] |
實驗室、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Laboratory, Research, Design and Development Centre) |
指用於對全新或經大幅修改的產品或程序進行實驗研究、設計和加以發展的處所或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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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
實驗室、檢查及測試中心
(Laborator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entre) |
指提供實驗室支援或為產品/材料進行檢查測試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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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
圖書館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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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指定用作圖書館的處所,其內收藏有系統編排的圖書館藏件,可供公眾閱讀、參考和外借,或學習研究,或作為教育或文化性質的其他類似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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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區小工程
(Local Public Works) |
指由政府統籌或落實涉及地方層面的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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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括行人通道、行人路、扶手、指示牌、花槽、沙井、鄉郊路燈等的保養和建造工程。 |
物流中心
(Logistics Centre) |
指為企業提供物流支援的處所,例如貨運管理、存貨控制、貯存、包裝,以及把貨物併箱以便分流。 |
包括分銷中心,但不包括直接提供顧客服務的活動;該類活動視為「商店及服務行業」用途的一種。
[歸屬「貨物裝卸及貨運設施」,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遊艇停泊處
(M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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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以停泊遊樂船隻(例如帆船和遊艇)的繫泊區和相關的陸地,包括與一般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登岸梯級、浮躉和燈塔。
|
包括附屬設施,例如用於小艇/滑浪板存放處、船艇小型維修工場和會所。 [「與海事有關的設施」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與海事有關的設施
(Marine Related Facilities) |
指登岸梯級、浮躉、燈塔、浮標等與一般海事活動直接有關的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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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遊艇停泊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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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隻加油站
(Marine Fuelling Station) |
指為船艇、船舶和其他船隻供應燃油的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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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市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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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常由小商販售賣食品和商品和提供服務的公營或私營街市,以及撥作小販中心/小販市場的場地或地方。 |
包括跳蚤市場。 [「小販中心」和「小販市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歸類「商店及服務行業」,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香港鐵路通風塔及/或高出路面的其他構築物(入口除外)
(Mass Transit Railway Vent Shaft and/or Other Structure above Ground Level other than Entrances) |
指與香港鐵路的運作和使用有關連而建於或將建於地面的構築物(車站入口除外)。 |
有關構築物可為獨立式,或包含在一幢主要並非作香港鐵路用途的建築物之內。 |
按摩院
(Massage Establishment) |
指用作或擬用作或表達為正用作接待或治療需要按摩或其他類似服務或治療的人的地方。 |
即《按摩院條例》(第266章)第2條所界定者。
不包括醫院或留產所、註冊醫生經營的醫務所或註冊物理治療師經營的物理治療院、髮型屋或美容院的處所(而在該處所進行的按摩是在顧客可完全看到的情況下進行的);亦不包括除面部、頭皮、頸、肩、手、手臂或足部(上至膝)的按摩外,並無為其顧客進行其他按摩的按摩院、沒有由與有關顧客不同性別的人為該顧客進行全身按摩的按摩院、註冊中醫或表列中醫用作中醫執業的處所,或註冊脊醫用作進行脊骨療法的處所。 |
多層式陵墓
(Mausoleum) |
指設有壁龕或放有棺材的構築物,是提供土地以供棺葬之外的另一種喪葬方法。 |
[歸屬「墳墓」] |
外幣兌換店
(Money Exchange) |
指所經營業務為以定率兌換貨幣(通常為不同國家的貨幣)的地方或處所。 |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
汽車陳列室
(Motor-vehicle Showroom) |
指用於汽車的展覽、陳列或示範以供公眾參觀的地方或處所。 |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汽車裝配廠
(Motor-vehicle Assembly Plant) |
指製造或裝配汽車或其零件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 |
不包括汽車修車工場。
[歸屬「工業用途」] |
自然保護區
(Nature Reserve) |
指特為保護野生生物及其生境而加以管理的地方。這些地方可用於促進教育和科學研究用途。 |
[「濕地保護區」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自然教育徑
(Nature Trail) |
為自然保育和教育目的而闢設的小徑,包括野生生物或景物具有特色的地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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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New Territories Exempted House) |
指獲得根據《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第Ⅲ部分的規定發出豁免證明書以豁免其建築工程的住用建築物(賓館及酒店除外),或主要用作居住(賓館及酒店除外)但建築物的地面一層可能闢作「商店及服務行業」或「食肆」的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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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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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污染工業用途
(Non-polluting Industrial Use) |
指所涉活動不會因噪音、廢水排放、振動、氣味、煙氣、煙霧、煤屑、灰燼、塵埃或砂礫而對建築物的使用者和區內的良好環境造成損害的工業用途。 |
包括通常出租予個人(用以貯存家居物品)或小商戶(用以貯存過剩存貨或檔案記錄)的迷你倉等獨立貯物設施,但不包括貯存《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所訂明的任何危險品的貯物空間。 以科技為基礎的作物及水產養殖生產(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者除外)可視為「非污染工業用途」。 [歸屬「工業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場外投注站
(Off-course Betting Centre) |
指香港賽馬會向公眾提供場外投注服務的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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厭惡性行業
(Offensive Tra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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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48條宣布為厭惡性行業的行業、業務、加工業或製造業;這些行業會引致產生具厭惡性或有害的臭氣或塵埃,或具有厭惡性或損害性,或涉及屠宰動物或禽鳥。
|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48條的公布,現行附表所指定的厭惡性行業如下:
1. 煮骨
2. 燒骨
3. 磨骨
4. 刮骨
5. 貯存骨
6. 製造漂白粉
7. 煮脂肪
8. 毛皮加工
9. 清洗羽毛
10. 揀羽毛
11. 貯存羽毛
12. 加工處理魚糧
13. 製造膠水
14. 藉發酵過程而製造低黏性澱粉(澄麪)
15. 清洗毛髮
16. 煮豬油
17. 打磨皮革
18. 製煉皮革
19. 將錳礦沙或二氧化錳磨碎、包裝或以其他
方法處理
20. 加工處理肥料
21. 煮樹脂
22. 加工處理魚翅
23. 製造漿糊
24. 煮肥皂
25. 融解固體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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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工業用途有關的辦公室
(Office Related to Industr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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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間公司用作進行活動的處所,而有關活動是直接支援及輔助相關的工業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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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位於同一處所或建築物內的貿易公司,而這些公司須經常裝卸貨物,需要大量貯物空間(不少於該公司的總實用樓面面積的30%),因而不能設於一般的商業/辦公樓宇之內。 [歸屬「辦公室」,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辦公室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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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作商業事務,以及進行文書、行政、文件和其他與商務或工業有關的工作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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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影音錄製室、設計及媒體製作和專業顧問公司。 [「影音錄製室」、「設計及媒體製作」、「辦公室(不包括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的辦公室)」及「與工業用途有關的辦公室」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辦公室(不包括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的辦公室)
(Office (other than those involving direct provision of customer services or goods)) |
指不會向顧客或到訪的市民直接提供服務或貨品而經常會吸引大量訪客前往其所在處所的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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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辦公室」,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貯油庫、煉油廠及石油化工廠
(Oil Depot, Oil Refinery and Petro-chemical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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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油庫指用作貯存燃油的地方或廠房。
煉油廠指提煉或淨化燃油的地方或廠房。
石油化工廠指處理、製造和生產石油化工產品的廠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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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地住用構築物
(On-Farm Domestic Structure) |
指農地上專供在農場(包括養魚場)工作的農民居住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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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最高不得超過兩層和5.18米,而有蓋面積不得超過37.2平方米。(為免生疑問,此等構築物不包括由貨櫃改裝的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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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存放化學品/危險品
(Open Storage of Chemical Products/ Dangerous Goods) |
指用於存放化學品及/或《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所列危險品的地點,而該地點大部分是露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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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品存放場」和「危險品存放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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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存放水泥/沙
(Open Storage of Cement/Sand) |
指用於存放水泥/沙的地點,而該地點大部分是露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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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倉」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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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貯物(未另有列明者)
(Open Storage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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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作貯物用途的地點進行的活動,而該地點大部分是露天的(一般的假設是露天部分佔上蓋面積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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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定義的活動包括:
- 藤竹存放場
- 木頭及木材存放場
- 陶瓷製品存放場
- 經處理農產品的存放場
- 舊電器/廢金屬存放場
- 罐/缸存放場
- 紙張及一般垃圾存放場
- 建築材料存放場
- 建築設備存放場
- 待售或待處理車輛/車輛零件存放場
- 車廠
包括在臨時構築物的貯物活動,但不包括存放水泥/沙、化學品和危險品、存放車輛以待拆件/拆毀或修理、拆車場、存放/修理貨櫃,以及存放/修理貨櫃車。 [「車廠」、「待售或待處理車輛存放場」、「廢金屬存放場」和「籐竹存放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休憩用地
(Open Space) |
指建築結構甚少而預留作靜態或動態康樂用途,以在地方或地區層面提供主要或次要康樂設施予公眾使用和享用的土地。 |
包括公園及花園、運動場、散步長廊/廣場、涼亭、休憩處;行人專區和泳灘,以及政府建議的零售商店和食肆等的附屬設施。
亦包括由政府統籌或落實並可讓公眾使用的都市農場。都市農場以商業模式作科技化作物生產,旨在向市民提供休閑耕作的體驗,為他們舉辦教育活動和提供新鮮農產品。
[公園及花園」、「運動場」、「散步長廊/廣場」、「涼亭」和「行人專區」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藏骨庫
(Ossuarium) |
指放置盛有死者骸骨的容器的地方或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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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墳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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