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園及花園
(Park and Garden) |
指特意設計並有計劃地種植花草樹木或其他植物而供公眾使用和享用的地方;這些地方通常設有行人路、運動場及休憩和康樂場地。 |
可包括鳥舍,但不包括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公園
[歸屬「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當鋪
(Pawn 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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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所經營業務為接受貨物和實產作抵押並同時支付或貸出款項的處所或地方。在這些交易中,雙方承諾、協議或訂定條件以規定日後可根據任何條款贖回或買回上述貨物或實產的全部或其部分,而不論這些承諾、協議或條件是明示、隱含或可合理地從交易或使用該處的性質或特性推斷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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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押商條例》(第166章)的內容改寫。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
行人專區
(Pedestrian Area) |
指特別預留供行人行走的地方,除緊急車輛外,一切車輛不得進入。 |
[歸屬「休憩用地」和「道路」,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行人捷運系統
(People Mover) |
指運送旅客和行李的自動機械操作系統,例如來往機場客運大樓和客運廊的系統。 |
包括停車處、車站、路旁停車處及在指定地點設置的相關構築物。 |
加油站/潔淨能源站
(Petrol Filling Station/Green Fuel Station) |
指以零售方式供應和發售汽油、石油氣、燃油、潤滑油、電、氫氣及其他潔淨能源等的地方或處所,而該處亦可能提供以下服務:
(a) 汽車清洗和打蠟,以及出售洗車和打蠟用品;
(b) 添加潤滑油和潤滑劑;以及
(c) 簡單汽車維修服務。 |
可包括附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
照相館
(Photographic Studio) |
指由一人或多人經營拍攝和沖曬照片生意的處所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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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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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餐地點
(Picnic Area) |
指供公眾使用和享用的郊遊或遠足地方,而遊人通常會在露天處進食。 |
不包括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野餐地點。 |
碼頭
(Pi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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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建築在水上,由柱墩或橋樁支撐,用作渡輪、船艇、船舶和其他船隻的靠岸處的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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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渡輪碼頭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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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
(Place of Entertai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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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預算作公眾娛樂或消遣場所的地方或處所,可讓公眾繳費或無須繳費入場,或限定只有會員才能入場。 |
包括《公眾娛樂場所條例》(第172章)附表I所指的電影院、馬戲表演、遊樂場和劇院;根據《雜類牌照條例》(第114章)發給的牌照經營的公眾跳舞場所;娛 樂中心(包括根據《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發給的牌照經營的遊戲機中心,亦包括室內小型賽車場和野戰中心);以及根據《公眾?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發給的牌照經營的桌球場所、公 眾保齡球場和公眾溜冰場;也包括網吧、卡拉OK酒廊、夜總會和的士高。
[「遊樂場」和「公眾娛樂場所」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康體文娛場所
(Place of Recreation, Sports or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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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預算用作康樂、體育或文娛場所的地方或處所。 |
除另有指明外,包括《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所界定的文娛中心和博物館,並包括藝術中心、美術館、文娛館、太空館、音樂廳、大會堂、藝術工作室、藝 術表演排練室、室內康樂中心、體育館或室外運動場、體育場地/體育場館、健體中心、健身院、公眾游泳池/嬉水池、體育訓練場、水上康樂/運動中心、騎術學校、高爾夫球練習場、室外小型賽車場、無 線電遙控模型飛機飛行場地、室外無線電遙控車車場、越野車場、休閒農場、釣魚場、室內賽車場、海洋館和水族館,但不包括作區內康樂用途的運動場。 [「藝術工作室」、「高爾夫球練習場」、「公眾游泳池」、「騎術學校」、「划艇中心」和「水族館」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植物苗圃
(Plant Nursery) |
指繁殖植物以供日後種植或出售的地方。 |
[歸屬「農業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運動場
(Playground/Playing Field) |
指供公眾使用和享用而用作運動場進行球類遊戲及其他動態康樂用途的土地。 |
包括兒童遊樂場、足球場、籃球場、滾軸溜冰場等;場地內可按情況提供公廁設施、涼亭、觀眾看台、更衣室和淋浴室等附屬設施。
不包括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運動場。 [歸屬「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警署
(Police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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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警務處處長指定用作警署的處所,其內駐有警務人員履行警察職務,包括行使有關接收、保釋或拘留犯人的法定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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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政府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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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案中心
(Police Reporting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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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警務處處長管轄的地方或處所,作為最接近的警署以外另一個方便的地點,用於接受市民報案,或向市民提供意見和援助。 |
包括警崗。 [歸屬「政府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郵政局
(Post Office) |
指郵政署署長用於提供郵政服務的地方或處所。 |
[歸類「政府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印刷、出版及有關行業
(Printing, Publishing and Allied Industries) |
指用於製作、出版、編輯和釘裝印刷品如書籍、報章和雜誌並發售予公眾的地方或處所。 |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或「工業用途」,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
私人會所
(Private Club) |
指任何會所、公司、合股人或團體用作康樂和社交用途的處所。 |
包括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註冊的會所或社團。 |
散步長廊/廣場
(Promenade) |
指供散步的公眾地方,通常位於海濱。 |
[歸屬「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公用事業設施裝置
(Public Utility Installation) |
指建於地面、地面以上或地底,為當地提供食水、排水、污水處理、煤氣、電力、廣播、電視和電訊服務的貯存缸、構築物或處所。 |
除另有指明外,包括電訊無線電發射站、公用事業設施管道、泵房、電塔(包括架空電纜)、電力支站、電話機樓、抽水站、防洪抽水站、污水泵房及由政府提供及其處理量少於每日5,000立方米的污水處理/隔篩廠。
不包括電線杆、電燈柱和電話亭等小型設施(屬於《註釋》說明頁所經常准許者),以及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小於12平方米(面積) x 3米(高度)的小型電力裝置。該些裝置獲經常准許,用以支援小型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發展。
不包括在同一或附近地點重置/重建規模相若、作相同用途並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公用事業設施裝置。有關公用事業設施裝置會視作《註釋》說明頁另予准許的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公共工程。
亦不包括食水處理廠、污水處理廠(另有指明者除外)、電力站、氣體廠、雷達、電訊微波轉發站,以及電視及/或廣播電台發射塔裝置等服務較闊地域的大型裝置。
也不包括全幢或主要用作公用事業公司的行政大樓或營業處所的建築物。
[「污水泵房」、「防洪抽水站」、「電訊無線電發射站」和「公用事業設施管道」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或《註釋》說明頁另予准許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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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業設施管道
(Public Utility Pipeline) |
指用作排水、排污、供水、輸送燃氣、供電、設置電話線、提供廣播、電視服務或電訊通訊線路的管道裝置和相關的小型構築物。 |
[歸屬「公用事業設施裝置」,但《註釋》說明頁另行准許的除外] |
公共車輛總站或車站
(Public Transport Terminus or Station) |
指用作巴士、公共小型巴士、的士、綠色專線小巴、電車、電纜車、火車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總站或車站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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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浴室
(Public Bathhouse) |
指由政府保養、管理和監管,以收費或免費方式供公眾沐浴的處所。 |
根據《公眾衛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內容改寫。
[歸屬「公廁設施」] |
公眾停車場(貨櫃車除外)
(Public Vehicle Park (excluding container vehicle)) |
指供公眾停放車輛的停車場(貨櫃車除外),可由私人發展商或政府經營,使用者通常須繳費以停泊一段短暫或不太長的時間。對於未獲發給牌照以准其在公眾道路上使用的車輛(單車除外),運輸署署長可就停車位的空置率,在個別情況下考慮容許有關車輛於該處暫時停放。 |
包括設有或不設充電設施的電單車、單車、私家車、小型客貨車、貨車、旅遊巴士和輕型貨車泊車位。 |
公眾游泳池
(Public Swimming Pool) |
指供公眾人士游泳或浸泡的人造水池(包括兒童游泳池或嬉水池)。 |
[歸屬「康體文娛場所」] |
公廁設施
(Public Convenience) |
指符合《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第2條的涵義的廁所,以及由政府保養、管理和監管並提供予公眾使用的浴室。 |
根據《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廁所、公廁和公眾浴室。
不包括在同一或附近地點重置/重建規模相若的公廁設施。有關公廁設施會視作《註釋》說明頁另予准許的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公共工程。
[「公眾浴室」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政府診所
(Public Clinic) |
指用作或擬用作對患上或相信是患上任何疾病、受傷、精神上無能力或身體傷殘的人或動物進行診斷或醫療的處所。 |
包括家庭計劃指導會診療所、愛護動物協會診療所、分科診療所、專科診療所和政府營辦或統籌的普通科診療所/健康中心。 不包括註冊醫生、中醫、獸醫、牙醫和物理治療師所使用的私家診症室;該類診症室視為「商店及服務行業」的一種。 [「診療所/分科診療所」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動物檢疫站及檢疫關禁處
(Quarantine Station and Quarantine Lairage for Animals) |
指在動物進口香港時為這些動物進行檢疫,以及把這些動物扣留一段時間的地方,而扣留時間的長短由獸醫官規定。 |
根據《貓狗條例》(第167章)的內容改寫。
[歸屬「動物檢疫中心」] |
採石場
(Quarry) |
指設有採石廠或採石廠系統以從土地中開採石頭的地方。 |
根據《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59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用作製造混凝土、瀝青和壓碎石頭等的設施。該等設施與由政府統籌或落實的採石場作業有關。 |
雷達、電訊微波轉發站、電視及/或廣播電台發射塔裝置
(Radar, Telecommunications Electronic Microwave Repeater, Television and/or Radio Transmitter Installation) |
指裝有有關雷達、電訊微波轉發、電視及/或廣播電台發射的機器、設備及/或儀器以服務廣闊地域的地方或構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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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導航設備及電訊裝置
(Radar, Navigational Aid, and Communication Devices) |
指用於協助指揮和監測航空交通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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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循環再造物料回收中心
(Recyclable Collection Centre) |
指用於社區可再用物料回收活動的處所;這些活動包括可循環再造物料的收集、貯存、分類、包裝和打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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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食亭
(Refreshment Kiosk) |
指用於售賣零食、小食和不含酒精飲品的構築物。 |
面積一般不超過10平方米。面積超過10平方米的小食亭,通常視作「商店及服務行業」的一種。 |
垃圾處理裝置
(Refuse Disposal Installation) |
指為處理固體廢物而建造的焚化爐、大型堆肥廠、轉運站或其他裝置。 |
不包括垃圾收集站。 |
宗教機構
(Religious Institution) |
指忠於某一信仰的信眾舉行宗教儀式或祈禱的地方或處所。 |
包括清真寺、小教堂、祠堂、教堂、神學院、庵堂、寺院、廟宇、宗祠、神龕、神閣、女修道院和神像。另參閱《華人廟宇條例》(第153)章。
包括某組織在運作上必需的附屬辦公室、停車場及/或宿舍。
[「宗祠」和「神龕」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Research, Design and Development Centre) |
指用於進行新產品和經修改產品研究、設計、原型開發及試產,或工業程序、材料、能源、機械和數碼科技研究和發展的處所。 |
包括先進製造業,當中涉及利用創新科技以改善產品、工業程序、材料、能源、機械及數碼科技。
[「實驗室、檢查及測試中心」、「實驗室、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和「高科技產品工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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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機構
(Residential Institution) |
指某團體或組織設於建築物內並由其全資擁有及管理或營辦的機構,而這些機構為符合這些團體或組織所定?則的人提供住宿的地方。 |
通常指位於某機構,社團、學院、宗教/志願/慈善團體或其他組織全資擁有的發展項目內並由其管理和經營的住宿設施,包括並非以社會福利設施的形式提供的旅舍、宿舍和長者住屋,但不包括《旅館業條例》(第349章)所規管的酒店和賓館,以及其他以社會福利設施形式提供的其他住宿設施,例如男/女童院、安老院和戒毒中心等。 |
資源回收場
(Resource Recovery Park) |
指可同時經營物料重用、循環再造和堆肥,以及有關的處理和製造的行業(包括提供貨物及服務),而又建有共用設施的任何土地。在「資源回收場」內經營的行業包括使用從廢物所得的可循環再造物料的行業、採用無污染技術或可再生能源的行業,以及提供有關產品或服務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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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下列物料種類的處理及相關的資源回收工序,即電池、電子零件、玻璃、有機食物廢物、含鐵金屬、有色金屬、紙類、塑膠、紡織品、橡膠輪胎、木類及廢銅侵蝕劑。 |
酒樓餐廳
(Restaurant)
|
指基本業務是售賣食物或飲品主要供人在其內進食或飲用的處所。 |
包括普通酒樓餐廳、自助餐廳、咖啡室、美食廣場、茶室和酒吧,但不包括食堂、熟食中心和其他由小販所經營的業務。
[歸屬「食肆」] |
零售商店
(Retail Shop) |
指以零售方式售賣貨品的處所。
|
包括超級市場和百貨公司。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 |
道路
(Road)
|
包括任何坊、短巷或巷、公路、里、道路、道路橋、行車天橋、下通道、隧道、行人路、行人天橋、小徑、行人隧道、行人專區、自動人行道或通道(不論是否能穿過),或其任何部分。
|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對「街道」的釋義改寫。
包括行車道、道路中央分隔欄、行人道,以及街道裝置如電線杆、電燈柱、交通燈、變壓器房、交通標誌、道路欄杆、隔聲屏障、矮柱和消防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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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事委員會會所/鄉公所
(Rural Committee/ Village Office) |
指供某一地區的鄉事委員會和鄉公所舉行會議和其他社交活動的地方或處所。
|
只適用於新界。 |
鄉郊工場
(Rural Worksh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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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般用於運作規模較小規模和較簡單的工業用途的地方或處所,而這些地方或處所通常為低層建築物或臨時構築物。
|
包括在工場式處所進行的非正式工業活動,例如家具製造工場、玻璃及陶器製造工場、金屬製品工場、建築機械修理工場、紙品及印刷工場、籐器及竹器製造工場、鋸木廠/木園、紡織、製衣、造鞋、皮革工場、木製品工場、雲石工場、食品加工工場,以及涉及簡單工序的工業物料回收/循環再造設施,但不包括汽車修車工場,以及貨櫃和貨櫃車修理場。 [「家具製造工場」、「玻璃及陶器製造工場」、「籐器及竹器製造工場」、「鋸木廠/木園」、「木製品工場」、「金屬製品工場」、「紙品及印刷工場」和「紡織、製衣、造鞋、皮革工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沙倉
(Sand Depot) |
指用以大量存放沙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 |
[歸屬「露天存放水泥/沙」] |
學校
(Sch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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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院校、組織或機構,其於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於20人,或於任何時間同時向8人或多於8人提供幼兒園、幼稚園、小學或中學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課程,包括以專人或郵遞服務交付的函授方式,而不論這些課程是否屬於商業性質。
設於特別設計的獨立校舍內的學校,指建於某地點上為作學校用途而設計的學校,而整幢校舍只會用作學校而不會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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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教育條例》(第279章)的內容改寫。
包括幼兒園(a)、幼稚園(b)、小學、中學、特殊學校、語言學校、電腦學校、商科學校、補習學校和工業學院;亦包括開辦興趣班或休閒課程(例如武術、藝術、芭蕾舞、烹飪等)的院校、組織或機構。
也包括幼稚園暨幼兒中心,但不包括幼兒中心(c)、專上學院和提供專上教育課程的學校。
(a) 「幼兒教育」即《教育條例》(第279章)所界定者,指通常於兒童年滿三歲時開始的一年制教育課程。
(b) 「幼稚園教育」即《教育條例》(第279章)所界定者,指通常於兒童年滿四歲時開始的兩年制教育課程。
(c) 「幼兒中心」即《幼兒服務條例》(第243章)所界定者,指慣常於一天部分時間內或於較長期間內,為給予照顧與監管而接受超過五名未滿六歲的兒童的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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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援站
(Sea Rescue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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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特別設計的處所或構築物,而其內備有船隻、器材並駐有人員,以便在發生海難時可即時出動前往拯救生命和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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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工業
(Service Industries) |
一般指從事服務業並符合香港科技園公司甄選準則的機構或業務。 |
這詞只出現在「其他指定用途」註明「工業邨」地帶的「註釋」內。 |
服務行業
(Service Trades) |
指向公眾提供收費/免費服務的處所,但不包括提供食物供人在其內進食的處所。 |
包括:
(i) 膳食供應服務;
(ii) 洗衣或乾洗;
(iii) 裁縫;以及
(iv) 直接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小型文件印刷、複印和訂裝工場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或「工業用途」,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
配水庫
(Service Reservoir) |
指用於貯水以供分配給某一地區的用戶的地方或構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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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巷
(Service La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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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提供通往物業的唯一或輔助車輛通道或行人通道,特別是指根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第28條規定設於建築物背後或旁邊的通道;這 些通道的?度通常少於4.5米,主要用作收集垃圾。 |
原稱「後巷」,以往供清理糞便之用。 |
污水處理/隔篩廠
(Sewage Treatment/ Screening Plant) |
指在把污水和其他液體廢物排放前先行加以處理或隔濾的地方或處所。 |
由政府提供及其處理量少於每日5,000立方米的污水處理/隔篩廠歸屬「公用事業設施裝置」。 |
造船、拆船及修船廠
(Ship-building, Ship-breaking and Ship-repairing Yard) |
指設計、建造、維修、翻新船舶、船艇及其他船隻及/或把這些船隻拆件的地方、構築物或處所。 |
|
商店及服務行業
(Shop and Services)
|
指向到臨的市民售賣貨品或提供服務的處所。 |
包括銀行、理髮店、美容院、便利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快餐店、送遞服務櫃檯、醫療化驗所、街市、健康中心、診症室(包括內科診療所、牙科診所、物理治療院和獸醫診療所)、外幣兌換店、放債人辦事處、當舖、照相館、小型印刷及影印服務、地產代理、零售商店、證券經紀行、服務行業、陳列室、遊客資訊中心、職業介紹所和旅行社/票務代理。 [「銀行」、「理髮店」、「美容院」、「醫療化驗所」、「街市」、「外幣兌換店」、「快餐店」、「當舖」、「照相館」、「零售商店」、「服務行業」、「陳列室」和「汽車陳列室」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印刷、出版及有關行業」、「膳食供應服務」和「服務行業」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或歸屬「工業用途」,視乎運作的規模而定。 |
陳列室
(Showroom)
|
指用以展覽商品、物品、貨物或產品的處所,而陳列品及展覽品均非供顧客直接購買。 |
除另有指明外,包括汽車陳列室。 [歸屬「商店及服務行業」,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神龕
(Sh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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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作拜祭用途的地方或構築物,但建築物除外。 |
通常為小型者,以及不包括作宗教用途的建築物,例如清真寺、小教堂、祠堂、教堂、庵堂、寺院、廟宇、神閣和女修道院。
[歸屬「宗教機構」,但《註釋》說明頁另行准許的除外] |
社會福利設施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
指用於下列用途的地方或處所:按社會福利署署長的建議向社會個別人士或團體提供服務以照顧他們的福利需要,以及用於為公眾提供社區服務。 |
根據已核准的社會福利政策,社會福利設施會按社區對不同服務的需求在地區或全港提供。所提供的服務包括社會保障服務(a)、家庭及兒童福利服務、醫療社會服務(b)、社團及社區工作(c)、青少年服務、安老服務、殘疾人士康復服務、違法者和釋囚的社區為本和住宿服務(d),以及社會福利署署長建議的其他活動。這些設施可由社會福利署或非政府機構或社會福利署署長核准/推薦的任何其他機構負責其運作。
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社會福利設施包括男/女童院、安老院、殘疾人士住宿院舍、戒毒治療及康復中心、中途宿舍、長期護理院等。
不提供住宿照顧服務的社會福利設施包括老人社區支援服務中心、幼兒中心、兒童及青年中心、社區中心、濫用藥物者輔導中心、違法者自新服務中心、展能中心、殘疾人士庇護工場、殘疾人士社交及康樂中心等。
(a) 社會保障服務包括為社區的弱勢社群提供經濟援助以應付他們的基本和特別需要;為交通意外、暴力罪行和執法行動的受害人及其受養人(如受害人不幸死亡)提供現金援助;以及為天災或其他災禍的受害人提供物資援助。
(b) 醫療社會服務主要包括為病人和他們的家屬提供援助,以應付或解決因疾病、創傷或殘疾而引起的個人及社會問題。
(c) 社團及社區工作主要包括設立社區中心(用以舉辦社區活動和提供福利服務的地方)、有關工業工人的社會工作、鄰舍計劃、有關婦女的社區服務,以及領養服務。
(d) 提供予違法者和釋囚的社區為本和住宿服務主要包括教育服務以防止青少年犯罪、監管違法者有否依照法庭的指示遵守社會服務令的規定、提供逐步自新計劃、嚴密監管青少年違法者的活動、為釋囚安排臨時職位、為釋囚提供臨時居所和輔導服務、監管釋囚、監管違法者有否依照法庭的指示遵守感化令、為青少年違法者提供住院訓練,以及為已定罪的違法者提供輔導和善後服務。 |
以科技為基礎的作物及水產養殖生產(直接提供顧客服務或貨品者除外)
(Technology-based Crop and Aquaculture Production (excluding those involving direct provision of customer services or goods)) |
指運用科技方法,透過掌控的程序生產作物和水生生物,當中涉及的物料投入、程序和環境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光線強度、溫度、濕度、二氧化碳濃度以及氣流),均受持續監察及調整以達致最佳產量。 |
包括食用菇菌生產、水培生產、氣培生產、魚菜共生、芽苗生產和水產養殖。
不包括涉及直接向顧客提供服務或貨品的活動,例如興趣班、講座和貨品直銷。 |
電訊服務中心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Centre) |
指裝有機器、設備及/或儀器以提供與電訊有關的服務的地方或處所。
|
[歸屬「資訊科技及電訊業」]
|
電訊無線電發射站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 Base Station)
|
指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內、附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或設於建築物或構築物天台上,用於向當地提供公眾電訊通訊服務的裝置,包括體積不超過5米(長)×4.5米(闊)×3.5米(高)的儀器箱及天線。天線如為平面者,天線不連天線杆的體積不超過0.6米(長)×0.6米(闊)×2.5米(高);如為圓形者,則直徑不超過0.8米。 |
[歸屬「公用事業設施裝置」,但《註釋》說明頁另予准許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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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幕營地
(Tent Camping Ground) |
指供公眾紥營作臨時宿處以作康樂或訓練用途的地方。 |
不包括私人擁有及/或商營的帳幕營地。 [「紥營地點」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主題公園
(Theme Park) |
指為公眾提供娛樂而具有主題設計特色的地方(例如水族館、動物園、馬戲表演、歷奇遊樂設施、小型花園、文化村、機動遊戲機/裝置、歷奇劇院和電影院),以及配套的酒樓餐廳和商店。主題公園通常會有花草樹木、行人徑、運動場和休憩處。 |
|
工業展覽館
(Trade Mart) |
指用作陳列和批發製成品的地方或處所,目的是為工業家/製造商提供一處可以陳列貨樣/貨品以供批發買家(特別是海外買家)參觀的中心,藉以推廣業務。對海外買家來說,這是一個可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購貨時間一次過找得貨源的地方。 |
[歸屬「展覽或會議廳」] |
訓練中心
(Training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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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某院校、組織或機構用作進行專業訓練計劃及/或與該院校、組織或機構的運作有關的訓練計劃的處所。 |
包括私人公司的職業訓練中心和訓練中心。
[「職業訓練中心」和「職業訓練中心-飛行模擬/建造業訓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私人發展計劃的公用設施裝置
(Utility Installation for Private Project) |
指建於地面、地面以上或地底,為某項私人發展計劃提供食水、污水處理、煤氣、電力,以及廣播、電視和電訊服務的貯存缸、構築物或處所。 |
位於某項私人發展內供該項發展使用的公用設施裝置,視作附屬用途。這些設施不包括位於「鄉村式發展」地帶內小於12平方米(面積) x 3米(高度)的小型電力裝置。該些裝置獲經常准許,用以支援小型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發展。 |
汽車修理工場
(Vehicle Repair Workshop) |
指供汽車、電單車及其零件進行檢查、修理、清洗或上潤滑油的地方。 |
不包括加油站和貨櫃車修理場。
[「修車房」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車庫
(Vehicle Depot) |
指用於存放汽車的地方。 |
[歸屬「露天貯物」] |
車輛扣留處
(Vehicle Pound) |
指由香港警務處或運輸署管理而用於存放遭扣留車輛的地方。 |
[歸屬「政府用途」] |
車輛等候區
(Vehicle Staging) |
指供車輛在前往裝卸貨物途中停留等候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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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車場
(Vehicle Stripping/ Breaking Yard) |
指用於把汽車拆毁並留起有用零件的地方。 |
[「拆車及/或毁車工場」和「待拆/待毁或待修車輛存放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職業訓練中心-飛行模擬/建造業訓練
(Vocational Training Centre-Flight Simulation/ Construction Training) |
指用於訓練機師和機艙人員,或用於訓練建造業工人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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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訓練中心」] |
貨倉(危險品倉庫除外)
(Warehouse (excluding Dangerous Goods Godown)) |
指供貯存原料和貨物的地方或處所,活動包括將散裝貨物分拆和包裝,但不包括貯存《危險品條例》(第295章)第3條所載的危險品。 |
不包括「危險品倉庫」。 |
濕地生境
(Wetland Habit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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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不論其為天然或人工、永久或短暫的沼澤地、濕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帶,而這些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或淡水、半鹹水或鹹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米,並有植物及/或動物生於其間的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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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拉姆薩爾公約》第1.1條對「濕地」的定義改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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濕地保護區
(Wetland Reser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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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為自然保育目的而加以保護和管理的地方,而這些地方會特別著重保育濕地野生生物及其生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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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自然保護區,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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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發行業
(Wholesale Trade) |
指陳列貨品、產品或食品主要供大量售予零售商或批發商的地方或處所。 |
[「批發中心」和「食品批發市場」歸屬這詞的涵蓋範圍] |
食品批發市場
(Wholesale Food Market) |
指把魚類、家禽、水果、蔬菜或其他食品大量售予零售商或批發商的地方或處所。 |
[歸屬「批發行業」] |
野生動物保護區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Area) |
指《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指定用作保護野生動物的地方。任何人進入或逗留於該地,均受到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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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產品工場
(Workshop of High Technology Products) |
指用於處理及/或生產高科技產品的處所。 |
[歸屬「研究所、設計及發展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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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園
(Z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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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作飼養動物和雀鳥以達到保育目的或公開展覽而不論入場是否收費的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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