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餐店
(Fast Food Shop) |
指售卖快餐(包括饮品)的处所,而所售餐食主要供人在其处所以外的地方食用。 |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郊野学习/教育/游客中心
(Field Study/Education/ Visitor Centre) |
指为环保和相关课题而专门或主要用于展示资料,或进行郊野学习和教育计划的地方或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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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土工程
(Filling of Land) |
指在土地上放置或堆放泥土、碎石或任何其他物质,因而引致地面升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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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局
(Fire S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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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由消防处管理而专门供消防车和消防人员驻守的处所,以便在发生火警或其他灾难时,消防车和消防人员可即时出动扑灭火灾及保护生命财产。 |
包括位于消防局内或旁边的救护站,亦包括灭火及救援站。
[归属「政府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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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养殖
(Fish Pond Cul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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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为进行鱼类养殖/养鱼业活动而加以管理的池塘。 |
不包括鱼类培育设施,例如混凝土水池或水缸。 [归属「农业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分层住宅
(Flat) |
指设备齐全的居住单位,通常位于建筑物其中一层,单位有本身的入口、厨房/小厨房/茶房、客厅/饭厅、睡房、浴室/厕所,而有些则有工人房。 |
包括复式居住单位、顶层住宅,以及提供中央服务及/或中央管理和公共设施的住宅式附服务设施住宅;亦包括住宅大厦式的员工宿舍和政府员工宿舍。
[「员工宿舍」和「政府员工宿舍」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并归属「屋宇」,视乎建筑形式而定] |
行人天桥/行人隧道
(Footbridge/Pedestrian Subway) |
指专供行人来往的天桥或隧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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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径
(Footpath) |
指街道、尽头路或通道通常供公众步行来往的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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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服务中心
(Freight Forwarding Services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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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作专递和货运业务的处所,业务包括收集、暂存、分类和派送包裹/货件。 |
不包括收集和派送小包裹的专递服务柜台,该类柜台视为「商店及服务行业」用途的一种。 [归属「货物装卸及货运设施」] |
殡仪服务中心
(Funeral Services Cent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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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专供公营或私营机构发展与殡仪有关的服务和行业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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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坟场、灵灰安置所、火葬场和殡仪设施的附属用途。 [归属「灵灰安置所」、「火葬场」和「殡仪设施」] |
殡仪设施
(Funeral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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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提供设施以在人类遗骸送往埋葬或火葬前接收、存放或处理这些遗骸的地方或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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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殓房、灵柩停放所、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和公众殡仪厅 [「殡仪馆」、「灵柩停放所」和「殡仪服务中心」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殡仪馆
(Funeral Parlour) |
指殓房(即专门或惯常用作接收、存放或处理人类遗骸的处所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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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的《殡仪馆规例》的内容改写。
包括公众殡仪厅,但不包括:
(a) 位于香港大口环的东华义庄;
(b) 根据《死因裁判官条例》(第504章)的条文,拨作接收尸体以待验尸之用的地方;
(c) 位于下述医院或同类机构的场地范围内的殓房:任何由政府、《香港大学条例》(第1053章)所订的香港大学、或由《香港中文大学条例》(第1109章)所订的香港中文大学所营办或管辖的医院或同类机构;
(d) 位于下述医院的场地范围内的殓房:由已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妥为注册的人所经营的医院;或
(e)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123A条指定为公众殡仪厅的殓房。 [归类为「殡仪设施」] |
灵柩停放所
(Funeral Depot) |
指暂时存放载有尸体的棺木以待埋葬或火葬的地方或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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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殡仪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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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花园
(Garden of Rememb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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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附表5第VII部列明,专门拨作安葬或处置特定人士的骨灰之用,或作安葬或处置属于特定社群、种族或宗教的人士的骨灰之用的地方。 |
[归属「灵灰安置所」和「火葬场」]作为附属用途] |
气体厂
(Gas Works) |
指用于大量制造和贮存用作加热和照明的气体的处所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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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场
(Golf Cour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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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于打高尔夫球的大片土地,可包括高尔球练习设施,例如高尔夫球练习场和劈起球/拨球练习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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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用途
(Government Use) |
指直接用于或支援政府行政,或提供政府服务和设施的地方、构筑物或处所,而这些服务和设施是供公众使用和为公众的利益而设。 |
不包括《注释》说明页所准许而由政府统筹或落实的用途、发展或工程。
[「驾驶考试中心」、「消防局」、「政府飞行服务」、「司法设施」、「报案中心/警岗」、「警署」、「邮政局」、「过磅站」和「车辆扣留处」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政府垃圾收集站
(Government Refuse Collection Point) |
指食物环境衞生署署长或其他获授权的人提供废物贮存或移走服务的地方。 |
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下的《公众洁净及防止妨扰规例》对「废物收集站」的释义改写。
不包括在同一或附近地点重置/重建规模相若的政府垃圾收集站。有关政府垃圾收集站会视作《注释》说明页另予准许的由政府统筹或落实的公共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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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飞行服务队
(Government Flying Service) |
指设计用作并设有设施供政府飞行服务队使用和停放其直升机和定翼飞机的地方或处所。 |
[归属「政府用途」] |
政府员工宿舍
(Government Staff Quarters) |
指政府为员工及员工家属提供的住所。 |
[归属「分层住宅」或「屋宇」,视乎建筑形式而定] |
坟墓
(Grave) |
指用以埋葬死者的地方或处所,包括壁龛和放置死者骸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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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层式陵墓」和「藏骨库」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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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贩市场
(Hawker Bazaar) |
指供小商贩售卖食品以外的商品予公众的地方或处所。 |
包括小贩中心。
[归属「街市」] |
直升机加油站
(Helicopter Fuelling Station) |
指为直升机供应燃料的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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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假屋
(Holiday House) |
指位于乡村式屋宇内的任何处所,在收取提供服务和设施所需的费用后,为度假人士提供短期住宿 。 |
不包括度假式发展、高层酒店或宾馆发展以及作长期住宿用途的民居。
[归属「酒店」] |
度假营
(Holiday Camp) |
指建有房舍、小屋、遮蔽处或其他构筑物供郊游或度假的人短暂居住作为消闲活动的地方。 |
遮蔽处的例子包括帐幕、露营车等。 不包括可用作或售作住宅供长期居住的度假式发展。 亦不包括帐幕营地,但私人拥有及/或商营的帐幕营地除外。 |
医院
(Hos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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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注册,用作照顾病人、伤者或衰弱者及需要医疗的人的私营或公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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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院、护养院及留产院注册条例》(第165章)的内容改写。
包括护养院和留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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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
(Hot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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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任何处所而其拥有人、占用人或东主显示在他可提供的住宿的范围内,他会向到临该处所的任何人提供住宿的地方,而 该人看似是有能力并愿意为所获提供的服务及设施缴付合理款项,并且是在宜于予以接待的状况。 |
根据《旅馆业条例》(第349章)的内容改写。
包括供膳寄宿处(但不是「社会福利设施」的释议所涵盖者*)、旅馆、宾馆、度假屋和酒店式附服务设施住宅。
*参阅「社会福利设施」备注内有关提供住宿照顾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的部分。 [「度假屋」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屋宇
(House) |
指供人居住的住屋,通常为一至三层,有独立房间和配套公用设施,并有附属停车位和花园。 |
包括村屋、别墅、平房、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独立洋房和独立洋房式的员工宿舍。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指其建筑工程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第III部所发出的豁免证明书获得豁免的建筑物。
[「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员工宿舍」和「政府员工宿舍」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而后两者亦可归属「分层住宅」,视乎建筑形式而定] |
制冰厂
(Ice Making Plant) |
指大量制造冰块供售予公众的地方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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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工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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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途
(Industrial Use) |
指用作下列用途的地方、处所或构筑物:进行物品的制造、更改、清洗、修理、装饰、精加工、改装以供出售、捣碎或拆除,或用作进行物料的改变,或用作贮存、装卸或搬运货物、或 用作进行与上述工序有关的训练、研究、设计与发展、品质管制及包装。 |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的内容改写。
包括制造业、非污染工业、汽车装配厂、食品加工厂/工场、检查测试中心、制冰厂和工业物料回收/再用设施。
不包括大型及/或需要独立而专门设计的处所的厌恶性行业和用途,例如飞机保养及修理厂、化学品及生化品工厂、水泥制造厂、电力站、气体厂、采石场、贮油库、炼油厂及石油化工厂、垃圾处理装置、资源回收场和沙仓。
[「印刷、出版及有关行业」、「膳食供应服务」和「服务行业」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或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视乎运作的规模而定]
[「制冰厂」、「展览辅助中心」、「建筑、公用设施及其他工业辅助工场」、「非污染工业用途」、「漂染厂」、「电镀/印刷电路板制造厂」、「金属铸造及处理厂」、「食物及饮品制造厂」和「汽车装配厂」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资讯科技及电讯业
(Information Technology and Telecommunications Industries) |
指涉及以下任何项目的制造、设计、发展、生产、运作、加工、装配或研究的场所:
(a) 电子及微型电子系统、产品和配件;
(b) 资讯科技产品和服务,包括任何电脑硬件和软件、电脑资讯与应用;以及
(c) 电讯设施和电讯服务,而就这方面而言,「电讯」和「电讯服务」的定义与《电讯条例》(第106章)所界定者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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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用于设置资讯科技和电讯的设施和装备的处所,例如网间连接器、机楼、交换中心、无线电发射站、传呼中心、数据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网络酒店或数据网络交汇中心。
不包括直接提供与资讯科技和电讯用途有关的顾客服务、零售服务或货品而经常吸引大量市民到临有关处所的活动。
一般的商业/办公室用途尽管在工作或运作上可采用第(a)至(c)段所述的设备或设施,但并不包括在这概括用途内。
[「电讯服务中心」和「数据处理中心」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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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用途(未另有列明者)
(Institutional Use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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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慈善组织、非政府组织、专业机构或其他非牟利组织所使用的地方或处所,而其目的是作慈善或社区用途,或促进艺术、教育、学术、文学、科学或研究的发展,或提高社会公德及促进市民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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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这些组织和机构的总部和办公室及中心,亦包括领事馆/领事办事处。
不包括已给予特定用途名称的用途(例如宗教机构、住宿机构和教育机构),以及视为「社会福利设施」的用途;亦不包括这些组织和机构所营办的旅舍或宾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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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设施
(Judicial Facility) |
指政府用于履行司法职能的地方或处所。 |
包括终审法院、高等法院、裁判法院、区域法院、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小额钱债审裁处、土地审裁处、租赁事务审裁处及/或劳资审裁处,以及与上述用途有关的办公室。
[归属「政府用途」] |
实验室、研究所、设计及发展中心
(Laboratory, Research, Design and Development Centre) |
指用于对全新或经大幅修改的产品或程序进行实验研究、设计和加以发展的处所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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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研究所、设计及发展中心」] |
实验室、检查及测试中心
(Laboratory, Inspection and Testing Centre) |
指提供实验室支援或为产品/材料进行检查测试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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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研究所、设计及发展中心」] |
图书馆
(Libr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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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指定用作图书馆的处所,其内收藏有系统编排的图书馆藏件,可供公众阅读、参考和外借,或学习研究,或作为教育或文化性质的其他类似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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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小工程
(Local Public Works) |
指由政府统筹或落实涉及地方层面的小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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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包括行人通道、行人路、扶手、指示牌、花槽、沙井、乡郊路灯等的保养和建造工程。 |
物流中心
(Logistics Centre) |
指为企业提供物流支援的处所,例如货运管理、存货控制、贮存、包装,以及把货物并箱以便分流。 |
包括分销中心,但不包括直接提供顾客服务的活动;该类活动视为「商店及服务行业」用途的一种。
[归属「货物装卸及货运设施」,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游艇停泊处
(Mar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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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以停泊游乐船只(例如帆船和游艇)的系泊区和相关的陆地,包括与一般海事活动直接有关的登岸梯级、浮趸和灯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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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附属设施,例如用于小艇/滑浪板存放处、船艇小型维修工场和会所。 [「与海事有关的设施」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与海事有关的设施
(Marine Related Facilities) |
指登岸梯级、浮趸、灯塔、浮标等与一般海事活动直接有关的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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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游艇停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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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只加油站
(Marine Fuelling Station) |
指为船艇、船舶和其他船只供应燃油的油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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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市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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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通常由小商贩售卖食品和商品和提供服务的公营或私营街市,以及拨作小贩中心/小贩市场的场地或地方。 |
包括跳蚤市场。 [「小贩中心」和「小贩市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归类「商店及服务行业」,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香港铁路通风塔及/或高出路面的其他构筑物(入口除外)
(Mass Transit Railway Vent Shaft and/or Other Structure above Ground Level other than Entrances) |
指与香港铁路的运作和使用有关连而建于或将建于地面的构筑物(车站入口除外)。 |
有关构筑物可为独立式,或包含在一幢主要并非作香港铁路用途的建筑物之内。 |
按摩院
(Massage Establishment) |
指用作或拟用作或表达为正用作接待或治疗需要按摩或其他类似服务或治疗的人的地方。 |
即《按摩院条例》(第266章)第2条所界定者。
不包括医院或留产所、注册医生经营的医务所或注册物理治疗师经营的物理治疗院、发型屋或美容院的处所(而在该处所进行的按摩是在顾客可完全看到的情况下进行的);亦不包括除面部、头皮、颈、肩、手、手臂或足部(上至膝)的按摩外,并无为其顾客进行其他按摩的按摩院、没有由与有关顾客不同性别的人为该顾客进行全身按摩的按摩院、注册中医或表列中医用作中医执业的处所,或注册脊医用作进行脊骨疗法的处所。 |
多层式陵墓
(Mausoleum) |
指设有壁龛或放有棺材的构筑物,是提供土地以供棺葬之外的另一种丧葬方法。 |
[归属「坟墓」] |
外币兑换店
(Money Exchange) |
指所经营业务为以定率兑换货币(通常为不同国家的货币)的地方或处所。 |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 |
汽车陈列室
(Motor-vehicle Showroom) |
指用于汽车的展览、陈列或示范以供公众参观的地方或处所。 |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汽车装配厂
(Motor-vehicle Assembly Plant) |
指制造或装配汽车或其零件的地方、构筑物或处所。 |
不包括汽车修车工场。
[归属「工业用途」] |
自然保护区
(Nature Reserve) |
指特为保护野生生物及其生境而加以管理的地方。这些地方可用于促进教育和科学研究用途。 |
[「湿地保护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自然教育径
(Nature Trail) |
为自然保育和教育目的而辟设的小径,包括野生生物或景物具有特色的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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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New Territories Exempted House) |
指获得根据《建筑物条例(新界适用)条例》(第121章)第Ⅲ部分的规定发出豁免证明书以豁免其建筑工程的住用建筑物(宾馆及酒店除外),或主要用作居住(宾馆及酒店除外)但建筑物的地面一层可能辟作「商店及服务行业」或「食肆」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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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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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污染工业用途
(Non-polluting Industrial Use) |
指所涉活动不会因噪音、废水排放、振动、气味、烟气、烟雾、煤屑、灰烬、尘埃或砂砾而对建筑物的使用者和区内的良好环境造成损害的工业用途。 |
包括通常出租予个人(用以贮存家居物品)或小商户(用以贮存过剩存货或档案记录)的迷你仓等独立贮物设施,但不包括贮存《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3条所订明的任何危险品的贮物空间。 以科技为基础的作物及水产养殖生产(直接提供顾客服务或货品者除外)可视为「非污染工业用途」。 [归属「工业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场外投注站
(Off-course Betting Centre) |
指香港赛马会向公众提供场外投注服务的处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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厌恶性行业
(Offensive Trad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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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48条宣布为厌恶性行业的行业、业务、加工业或制造业;这些行业会引致产生具厌恶性或有害的臭气或尘埃,或具有厌恶性或损害性,或涉及屠宰动物或禽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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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48条的公布,现行附表所指定的厌恶性行业如下:
1. 煮骨
2. 烧骨
3. 磨骨
4. 刮骨
5. 贮存骨
6. 制造漂白粉
7. 煮脂肪
8. 毛皮加工
9. 清洗羽毛
10. 拣羽毛
11. 贮存羽毛
12. 加工处理鱼粮
13. 制造胶水
14. 藉发酵过程而制造低黏性淀粉(澄麪)
15. 清洗毛发
16. 煮猪油
17. 打磨皮革
18. 制炼皮革
19. 将锰矿沙或二氧化锰磨碎、包装或以其他
方法处理
20. 加工处理肥料
21. 煮树脂
22. 加工处理鱼翅
23. 制造浆糊
24. 煮肥皂
25. 融解固体脂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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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工业用途有关的办公室
(Office Related to Industrial 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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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一间公司用作进行活动的处所,而有关活动是直接支援及辅助相关的工业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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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位于同一处所或建筑物内的贸易公司,而这些公司须经常装卸货物,需要大量贮物空间(不少于该公司的总实用楼面面积的30%),因而不能设于一般的商业/办公楼宇之内。 [归属「办公室」,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办公室
(O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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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用作商业事务,以及进行文书、行政、文件和其他与商务或工业有关的工作的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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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影音录制室、设计及媒体制作和专业顾问公司。 [「影音录制室」、「设计及媒体制作」、「办公室(不包括直接提供顾客服务或货品的办公室)」及「与工业用途有关的办公室」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办公室(不包括直接提供顾客服务或货品的办公室)
(Office (other than those involving direct provision of customer services or goods)) |
指不会向顾客或到访的市民直接提供服务或货品而经常会吸引大量访客前往其所在处所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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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办公室」,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贮油库、炼油厂及石油化工厂
(Oil Depot, Oil Refinery and Petro-chemical Pla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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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油库指用作贮存燃油的地方或厂房。
炼油厂指提炼或净化燃油的地方或厂房。
石油化工厂指处理、制造和生产石油化工产品的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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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住用构筑物
(On-Farm Domestic Structure) |
指农地上专供在农场(包括养鱼场)工作的农民居住的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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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最高不得超过两层和5.18米,而有盖面积不得超过37.2平方米。(为免生疑问,此等构筑物不包括由货柜改装的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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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存放化学品/危险品
(Open Storage of Chemical Products/ Dangerous Goods) |
指用于存放化学品及/或《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3条所列危险品的地点,而该地点大部分是露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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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存放场」和「危险品存放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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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存放水泥/沙
(Open Storage of Cement/Sand) |
指用于存放水泥/沙的地点,而该地点大部分是露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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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仓」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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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贮物(未另有列明者)
(Open Storage (not elsewhere specif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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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在作贮物用途的地点进行的活动,而该地点大部分是露天的(一般的假设是露天部分占上盖面积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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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定义的活动包括:
- 藤竹存放场
- 木头及木材存放场
- 陶瓷制品存放场
- 经处理农产品的存放场
- 旧电器/废金属存放场
- 罐/缸存放场
- 纸张及一般垃圾存放场
- 建筑材料存放场
- 建筑设备存放场
- 待售或待处理车辆/车辆零件存放场
- 车厂
包括在临时构筑物的贮物活动,但不包括存放水泥/沙、化学品和危险品、存放车辆以待拆件/拆毁或修理、拆车场、存放/修理货柜,以及存放/修理货柜车。 [「车厂」、「待售或待处理车辆存放场」、「废金属存放场」和「藤竹存放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休憩用地
(Open Space) |
指建筑结构甚少而预留作静态或动态康乐用途,以在地方或地区层面提供主要或次要康乐设施予公众使用和享用的土地。 |
包括公园及花园、运动场、散步长廊/广场、凉亭、休憩处;行人专区和泳滩,以及政府建议的零售商店和食肆等的附属设施。
亦包括由政府统筹或落实并可让公众使用的都市农场。都市农场以商业模式作科技化作物生产,旨在向市民提供休闲耕作的体验,为他们举办教育活动和提供新鲜农产品。
[公园及花园」、「运动场」、「散步长廊/广场」、「凉亭」和「行人专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藏骨库
(Ossuarium) |
指放置盛有死者骸骨的容器的地方或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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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坟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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