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及花园
(Park and Garden) |
指特意设计并有计划地种植花草树木或其他植物而供公众使用和享用的地方;这些地方通常设有行人路、运动场及休憩和康乐场地。 |
可包括鸟舍,但不包括私人拥有及/或商营的公园
[归属「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当铺
(Pawn Shop)
|
指所经营业务为接受货物和实产作抵押并同时支付或贷出款项的处所或地方。在这些交易中,双方承诺、协议或订定条件以规定日后可根据任何条款赎回或买回上述货物或实产的全部或其部分,而不论这些承诺、协议或条件是明示、隐含或可合理地从交易或使用该处的性质或特性推断出来。
|
根据《当押商条例》(第166章)的内容改写。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 |
行人专区
(Pedestrian Area) |
指特别预留供行人行走的地方,除紧急车辆外,一切车辆不得进入。 |
[归属「休憩用地」和「道路」,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行人捷运系统
(People Mover) |
指运送旅客和行李的自动机械操作系统,例如来往机场客运大楼和客运廊的系统。 |
包括停车处、车站、路旁停车处及在指定地点设置的相关构筑物。 |
加油站/洁净能源站
(Petrol Filling Station/Green Fuel Station) |
指以零售方式供应和发售汽油、石油气、燃油、润滑油、电、氢气及其他洁净能源等的地方或处所,而该处亦可能提供以下服务:
(a) 汽车清洗和打蜡,以及出售洗车和打蜡用品;
(b) 添加润滑油和润滑剂;以及
(c) 简单汽车维修服务。 |
可包括附属商店及服务行业。 |
照相馆
(Photographic Studio) |
指由一人或多人经营拍摄和冲晒照片生意的处所或地方。
|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
|
野餐地点
(Picnic Area) |
指供公众使用和享用的郊游或远足地方,而游人通常会在露天处进食。 |
不包括私人拥有及/或商营的野餐地点。 |
码头
(Pier)
|
指建筑在水上,由柱墩或桥桩支撑,用作渡轮、船艇、船舶和其他船只的靠岸处的构筑物。
|
包括渡轮码头广场。
|
娱乐场所
(Place of Entertainment)
|
指预算作公众娱乐或消遣场所的地方或处所,可让公众缴费或无须缴费入场,或限定只有会员才能入场。 |
包括《公众娱乐场所条例》(第172章)附表I所指的电影院、马戏表演、游乐场和剧院;根据《杂类牌照条例》(第114章)发给的牌照经营的公众跳舞场所;娱 乐中心(包括根据《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发给的牌照经营的游戏机中心,亦包括室内小型赛车场和野战中心);以及根据《公众?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发给的牌照经营的桌球场所、公 众保龄球场和公众溜冰场;也包括网吧、卡拉OK酒廊、夜总会和的士高。
[「游乐场」和「公众娱乐场所」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康体文娱场所
(Place of Recreation, Sports or Culture)
|
指预算用作康乐、体育或文娱场所的地方或处所。 |
除另有指明外,包括《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所界定的文娱中心和博物馆,并包括艺术中心、美术馆、文娱馆、太空馆、音乐厅、大会堂、艺术工作室、艺 术表演排练室、室内康乐中心、体育馆或室外运动场、体育场地/体育场馆、健体中心、健身院、公众游泳池/嬉水池、体育训练场、水上康乐/运动中心、骑术学校、高尔夫球练习场、室外小型赛车场、无 线电遥控模型飞机飞行场地、室外无线电遥控车车场、越野车场、休闲农场、钓鱼场、室内赛车场、海洋馆和水族馆,但不包括作区内康乐用途的运动场。 [「艺术工作室」、「高尔夫球练习场」、「公众游泳池」、「骑术学校」、「划艇中心」和「水族馆」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植物苗圃
(Plant Nursery) |
指繁殖植物以供日后种植或出售的地方。 |
[归属「农业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运动场
(Playground/Playing Field) |
指供公众使用和享用而用作运动场进行球类游戏及其他动态康乐用途的土地。 |
包括儿童游乐场、足球场、篮球场、滚轴溜冰场等;场地内可按情况提供公厕设施、凉亭、观众看台、更衣室和淋浴室等附属设施。
不包括私人拥有及/或商营的运动场。 [归属「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警署
(Police Station)
|
指由警务处处长指定用作警署的处所,其内驻有警务人员履行警察职务,包括行使有关接收、保释或拘留犯人的法定权力。
|
[归属「政府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报案中心
(Police Reporting Centre)
|
指由警务处处长管辖的地方或处所,作为最接近的警署以外另一个方便的地点,用于接受市民报案,或向市民提供意见和援助。 |
包括警岗。 [归属「政府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邮政局
(Post Office) |
指邮政署署长用于提供邮政服务的地方或处所。 |
[归类「政府用途」,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印刷、出版及有关行业
(Printing, Publishing and Allied Industries) |
指用于制作、出版、编辑和钉装印刷品如书籍、报章和杂志并发售予公众的地方或处所。 |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或「工业用途」,视乎运作的规模而定] |
私人会所
(Private Club) |
指任何会所、公司、合股人或团体用作康乐和社交用途的处所。 |
包括根据《社团条例》(第151章)注册的会所或社团。 |
散步长廊/广场
(Promenade) |
指供散步的公众地方,通常位于海滨。 |
[归属「休憩用地」,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公用事业设施装置
(Public Utility Installation) |
指建于地面、地面以上或地底,为当地提供食水、排水、污水处理、煤气、电力、广播、电视和电讯服务的贮存缸、构筑物或处所。 |
除另有指明外,包括电讯无线电发射站、公用事业设施管道、泵房、电塔(包括架空电缆)、电力支站、电话机楼、抽水站、防洪抽水站、污水泵房及由政府提供及其处理量少于每日5,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隔筛厂。
不包括电线杆、电灯柱和电话亭等小型设施(属于《注释》说明页所经常准许者),以及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小于12平方米(面积) x 3米(高度)的小型电力装置。该些装置获经常准许,用以支援小型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发展。
不包括在同一或附近地点重置/重建规模相若、作相同用途并由政府统筹或落实的公用事业设施装置。有关公用事业设施装置会视作《注释》说明页另予准许的由政府统筹或落实的公共工程。
亦不包括食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另有指明者除外)、电力站、气体厂、雷达、电讯微波转发站,以及电视及/或广播电台发射塔装置等服务较阔地域的大型装置。
也不包括全幢或主要用作公用事业公司的行政大楼或营业处所的建筑物。
[「污水泵房」、「防洪抽水站」、「电讯无线电发射站」和「公用事业设施管道」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或《注释》说明页另予准许者除外]
|
公用事业设施管道
(Public Utility Pipeline) |
指用作排水、排污、供水、输送燃气、供电、设置电话线、提供广播、电视服务或电讯通讯线路的管道装置和相关的小型构筑物。 |
[归属「公用事业设施装置」,但《注释》说明页另行准许的除外] |
公共车辆总站或车站
(Public Transport Terminus or Station) |
指用作巴士、公共小型巴士、的士、绿色专线小巴、电车、电缆车、火车和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总站或车站的地方。 |
|
公众浴室
(Public Bathhouse) |
指由政府保养、管理和监管,以收费或免费方式供公众沐浴的处所。 |
根据《公众卫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内容改写。
[归属「公厕设施」] |
公众停车场(货柜车除外)
(Public Vehicle Park (excluding container vehicle)) |
指供公众停放车辆的停车场(货柜车除外),可由私人发展商或政府经营,使用者通常须缴费以停泊一段短暂或不太长的时间。对于未获发给牌照以准其在公众道路上使用的车辆(单车除外),运输署署长可就停车位的空置率,在个别情况下考虑容许有关车辆于该处暂时停放。 |
包括设有或不设充电设施的电单车、单车、私家车、小型客货车、货车、旅游巴士和轻型货车泊车位。 |
公众游泳池
(Public Swimming Pool) |
指供公众人士游泳或浸泡的人造水池(包括儿童游泳池或嬉水池)。 |
[归属「康体文娱场所」] |
公厕设施
(Public Convenience) |
指符合《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第2条的涵义的厕所,以及由政府保养、管理和监管并提供予公众使用的浴室。 |
根据《公众衞生及市政条例》(第132章)的内容改写。
包括厕所、公厕和公众浴室。
不包括在同一或附近地点重置/重建规模相若的公厕设施。有关公厕设施会视作《注释》说明页另予准许的由政府统筹或落实的公共工程。
[「公众浴室」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政府诊所
(Public Clinic) |
指用作或拟用作对患上或相信是患上任何疾病、受伤、精神上无能力或身体伤残的人或动物进行诊断或医疗的处所。 |
包括家庭计划指导会诊疗所、爱护动物协会诊疗所、分科诊疗所、专科诊疗所和政府营办或统筹的普通科诊疗所/健康中心。 不包括注册医生、中医、兽医、牙医和物理治疗师所使用的私家诊症室;该类诊症室视为「商店及服务行业」的一种。 [「诊疗所/分科诊疗所」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动物检疫站及检疫关禁处
(Quarantine Station and Quarantine Lairage for Animals) |
指在动物进口香港时为这些动物进行检疫,以及把这些动物扣留一段时间的地方,而扣留时间的长短由兽医官规定。 |
根据《猫狗条例》(第167章)的内容改写。
[归属「动物检疫中心」] |
采石场
(Quarry) |
指设有采石厂或采石厂系统以从土地中开采石头的地方。 |
根据《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第59章)的内容改写。
包括用作制造混凝土、沥青和压碎石头等的设施。该等设施与由政府统筹或落实的采石场作业有关。 |
雷达、电讯微波转发站、电视及/或广播电台发射塔装置
(Radar, Telecommunications Electronic Microwave Repeater, Television and/or Radio Transmitter Installation) |
指装有有关雷达、电讯微波转发、电视及/或广播电台发射的机器、设备及/或仪器以服务广阔地域的地方或构筑物。
|
|
雷达、导航设备及电讯装置
(Radar, Navigational Aid, and Communication Devices) |
指用于协助指挥和监测航空交通的装置。
|
|
可循环再造物料回收中心
(Recyclable Collection Centre) |
指用于社区可再用物料回收活动的处所;这些活动包括可循环再造物料的收集、贮存、分类、包装和打包。 |
|
小食亭
(Refreshment Kiosk) |
指用于售卖零食、小食和不含酒精饮品的构筑物。 |
面积一般不超过10平方米。面积超过10平方米的小食亭,通常视作「商店及服务行业」的一种。 |
垃圾处理装置
(Refuse Disposal Installation) |
指为处理固体废物而建造的焚化炉、大型堆肥厂、转运站或其他装置。 |
不包括垃圾收集站。 |
宗教机构
(Religious Institution) |
指忠于某一信仰的信众举行宗教仪式或祈祷的地方或处所。 |
包括清真寺、小教堂、祠堂、教堂、神学院、庵堂、寺院、庙宇、宗祠、神龛、神阁、女修道院和神像。另参阅《华人庙宇条例》(第153)章。
包括某组织在运作上必需的附属办公室、停车场及/或宿舍。
[「宗祠」和「神龛」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研究所、设计及发展中心
(Research, Design and Development Centre) |
指用于进行新产品和经修改产品研究、设计、原型开发及试产,或工业程序、材料、能源、机械和数码科技研究和发展的处所。 |
包括先进制造业,当中涉及利用创新科技以改善产品、工业程序、材料、能源、机械及数码科技。
[「实验室、检查及测试中心」、「实验室、研究所、设计及发展中心」和「高科技产品工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住宿机构
(Residential Institution) |
指某团体或组织设于建筑物内并由其全资拥有及管理或营办的机构,而这些机构为符合这些团体或组织所定?则的人提供住宿的地方。 |
通常指位于某机构,社团、学院、宗教/志愿/慈善团体或其他组织全资拥有的发展项目内并由其管理和经营的住宿设施,包括并非以社会福利设施的形式提供的旅舍、宿舍和长者住屋,但不包括《旅馆业条例》(第349章)所规管的酒店和宾馆,以及其他以社会福利设施形式提供的其他住宿设施,例如男/女童院、安老院和戒毒中心等。 |
资源回收场
(Resource Recovery Park) |
指可同时经营物料重用、循环再造和堆肥,以及有关的处理和制造的行业(包括提供货物及服务),而又建有共用设施的任何土地。在「资源回收场」内经营的行业包括使用从废物所得的可循环再造物料的行业、采用无污染技术或可再生能源的行业,以及提供有关产品或服务的行业。
|
包括下列物料种类的处理及相关的资源回收工序,即电池、电子零件、玻璃、有机食物废物、含铁金属、有色金属、纸类、塑胶、纺织品、橡胶轮胎、木类及废铜侵蚀剂。 |
酒楼餐厅
(Restaurant)
|
指基本业务是售卖食物或饮品主要供人在其内进食或饮用的处所。 |
包括普通酒楼餐厅、自助餐厅、咖啡室、美食广场、茶室和酒吧,但不包括食堂、熟食中心和其他由小贩所经营的业务。
[归属「食肆」] |
零售商店
(Retail Shop) |
指以零售方式售卖货品的处所。
|
包括超级市场和百货公司。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 |
道路
(Road)
|
包括任何坊、短巷或巷、公路、里、道路、道路桥、行车天桥、下通道、隧道、行人路、行人天桥、小径、行人隧道、行人专区、自动人行道或通道(不论是否能穿过),或其任何部分。
|
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对「街道」的释义改写。
包括行车道、道路中央分隔栏、行人道,以及街道装置如电线杆、电灯柱、交通灯、变压器房、交通标志、道路栏杆、隔声屏障、矮柱和消防栓等。
|
乡事委员会会所/乡公所
(Rural Committee/ Village Office) |
指供某一地区的乡事委员会和乡公所举行会议和其他社交活动的地方或处所。
|
只适用于新界。 |
乡郊工场
(Rural Workshop)
|
指一般用于运作规模较小规模和较简单的工业用途的地方或处所,而这些地方或处所通常为低层建筑物或临时构筑物。
|
包括在工场式处所进行的非正式工业活动,例如家具制造工场、玻璃及陶器制造工场、金属制品工场、建筑机械修理工场、纸品及印刷工场、藤器及竹器制造工场、锯木厂/木园、纺织、制衣、造鞋、皮革工场、木制品工场、云石工场、食品加工工场,以及涉及简单工序的工业物料回收/循环再造设施,但不包括汽车修车工场,以及货柜和货柜车修理场。 [「家具制造工场」、「玻璃及陶器制造工场」、「藤器及竹器制造工场」、「锯木厂/木园」、「木制品工场」、「金属制品工场」、「纸品及印刷工场」和「纺织、制衣、造鞋、皮革工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沙仓
(Sand Depot) |
指用以大量存放沙的地方、构筑物或处所。 |
[归属「露天存放水泥/沙」] |
学校
(School)
|
指任何院校、组织或机构,其于任何一天向20人或多于20人,或于任何时间同时向8人或多于8人提供幼儿园、幼稚园、小学或中学教育,或以任何方式提供任何其他教育课程,包括以专人或邮递服务交付的函授方式,而不论这些课程是否属于商业性质。
设于特别设计的独立校舍内的学校,指建于某地点上为作学校用途而设计的学校,而整幢校舍只会用作学校而不会作其他用途。
|
根据《教育条例》(第279章)的内容改写。
包括幼儿园(a)、幼稚园(b)、小学、中学、特殊学校、语言学校、电脑学校、商科学校、补习学校和工业学院;亦包括开办兴趣班或休闲课程(例如武术、艺术、芭蕾舞、烹饪等)的院校、组织或机构。
也包括幼稚园暨幼儿中心,但不包括幼儿中心(c)、专上学院和提供专上教育课程的学校。
(a) 「幼儿教育」即《教育条例》(第279章)所界定者,指通常于儿童年满三岁时开始的一年制教育课程。
(b) 「幼稚园教育」即《教育条例》(第279章)所界定者,指通常于儿童年满四岁时开始的两年制教育课程。
(c) 「幼儿中心」即《幼儿服务条例》(第243章)所界定者,指惯常于一天部分时间内或于较长期间内,为给予照顾与监管而接受超过五名未满六岁的儿童的处所。
|
海上救援站
(Sea Rescue Station)
|
指特别设计的处所或构筑物,而其内备有船只、器材并驻有人员,以便在发生海难时可即时出动前往拯救生命和财产。 |
|
服务工业
(Service Industries) |
一般指从事服务业并符合香港科技园公司甄选准则的机构或业务。 |
这词只出现在「其他指定用途」注明「工业邨」地带的「注释」内。 |
服务行业
(Service Trades) |
指向公众提供收费/免费服务的处所,但不包括提供食物供人在其内进食的处所。 |
包括:
(i) 膳食供应服务;
(ii) 洗衣或干洗;
(iii) 裁缝;以及
(iv) 直接向公众提供服务的小型文件印刷、复印和订装工场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或「工业用途」,视乎运作的规模而定] |
配水库
(Service Reservoir) |
指用于贮水以供分配给某一地区的用户的地方或构筑物。 |
|
通道巷
(Service Lane)
|
指提供通往物业的唯一或辅助车辆通道或行人通道,特别是指根据《建筑物(规划)规例》(第123章)第28条规定设于建筑物背后或旁边的通道;这 些通道的?度通常少于4.5米,主要用作收集垃圾。 |
原称「后巷」,以往供清理粪便之用。 |
污水处理/隔筛厂
(Sewage Treatment/ Screening Plant) |
指在把污水和其他液体废物排放前先行加以处理或隔滤的地方或处所。 |
由政府提供及其处理量少于每日5,000立方米的污水处理/隔筛厂归属「公用事业设施装置」。 |
造船、拆船及修船厂
(Ship-building, Ship-breaking and Ship-repairing Yard) |
指设计、建造、维修、翻新船舶、船艇及其他船只及/或把这些船只拆件的地方、构筑物或处所。 |
|
商店及服务行业
(Shop and Services)
|
指向到临的市民售卖货品或提供服务的处所。 |
包括银行、理发店、美容院、便利店、超级市场、百货公司、快餐店、送递服务柜台、医疗化验所、街市、健康中心、诊症室(包括内科诊疗所、牙科诊所、物理治疗院和兽医诊疗所)、外币兑换店、放债人办事处、当铺、照相馆、小型印刷及影印服务、地产代理、零售商店、证券经纪行、服务行业、陈列室、游客资讯中心、职业介绍所和旅行社/票务代理。 [「银行」、「理发店」、「美容院」、「医疗化验所」、「街市」、「外币兑换店」、「快餐店」、「当铺」、「照相馆」、「零售商店」、「服务行业」、「陈列室」和「汽车陈列室」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印刷、出版及有关行业」、「膳食供应服务」和「服务行业」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或归属「工业用途」,视乎运作的规模而定。 |
陈列室
(Showroom)
|
指用以展览商品、物品、货物或产品的处所,而陈列品及展览品均非供顾客直接购买。 |
除另有指明外,包括汽车陈列室。 [归属「商店及服务行业」,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神龛
(Shrine)
|
指作拜祭用途的地方或构筑物,但建筑物除外。 |
通常为小型者,以及不包括作宗教用途的建筑物,例如清真寺、小教堂、祠堂、教堂、庵堂、寺院、庙宇、神阁和女修道院。
[归属「宗教机构」,但《注释》说明页另行准许的除外] |
社会福利设施
(Social Welfare Facility) |
指用于下列用途的地方或处所:按社会福利署署长的建议向社会个别人士或团体提供服务以照顾他们的福利需要,以及用于为公众提供社区服务。 |
根据已核准的社会福利政策,社会福利设施会按社区对不同服务的需求在地区或全港提供。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社会保障服务(a)、家庭及儿童福利服务、医疗社会服务(b)、社团及社区工作(c)、青少年服务、安老服务、残疾人士康复服务、违法者和释囚的社区为本和住宿服务(d),以及社会福利署署长建议的其他活动。这些设施可由社会福利署或非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署署长核准/推荐的任何其他机构负责其运作。
提供住宿照顾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包括男/女童院、安老院、残疾人士住宿院舍、戒毒治疗及康复中心、中途宿舍、长期护理院等。
不提供住宿照顾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包括老人社区支援服务中心、幼儿中心、儿童及青年中心、社区中心、滥用药物者辅导中心、违法者自新服务中心、展能中心、残疾人士庇护工场、残疾人士社交及康乐中心等。
(a) 社会保障服务包括为社区的弱势社群提供经济援助以应付他们的基本和特别需要;为交通意外、暴力罪行和执法行动的受害人及其受养人(如受害人不幸死亡)提供现金援助;以及为天灾或其他灾祸的受害人提供物资援助。
(b) 医疗社会服务主要包括为病人和他们的家属提供援助,以应付或解决因疾病、创伤或残疾而引起的个人及社会问题。
(c) 社团及社区工作主要包括设立社区中心(用以举办社区活动和提供福利服务的地方)、有关工业工人的社会工作、邻舍计划、有关妇女的社区服务,以及领养服务。
(d) 提供予违法者和释囚的社区为本和住宿服务主要包括教育服务以防止青少年犯罪、监管违法者有否依照法庭的指示遵守社会服务令的规定、提供逐步自新计划、严密监管青少年违法者的活动、为释囚安排临时职位、为释囚提供临时居所和辅导服务、监管释囚、监管违法者有否依照法庭的指示遵守感化令、为青少年违法者提供住院训练,以及为已定罪的违法者提供辅导和善后服务。 |
以科技为基础的作物及水产养殖生产(直接提供顾客服务或货品者除外)
(Technology-based Crop and Aquaculture Production (excluding those involving direct provision of customer services or goods)) |
指运用科技方法,透过掌控的程序生产作物和水生生物,当中涉及的物料投入、程序和环境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光线强度、温度、湿度、二氧化碳浓度以及气流),均受持续监察及调整以达致最佳产量。 |
包括食用菇菌生产、水培生产、气培生产、鱼菜共生、芽苗生产和水产养殖。
不包括涉及直接向顾客提供服务或货品的活动,例如兴趣班、讲座和货品直销。 |
电讯服务中心
(Telecommunications Services Centre) |
指装有机器、设备及/或仪器以提供与电讯有关的服务的地方或处所。
|
[归属「资讯科技及电讯业」]
|
电讯无线电发射站
(Telecommunications Radio Base Station)
|
指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内、附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或设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天台上,用于向当地提供公众电讯通讯服务的装置,包括体积不超过5米(长)×4.5米(阔)×3.5米(高)的仪器箱及天线。天线如为平面者,天线不连天线杆的体积不超过0.6米(长)×0.6米(阔)×2.5米(高);如为圆形者,则直径不超过0.8米。 |
[归属「公用事业设施装置」,但《注释》说明页另予准许者除外]
|
帐幕营地
(Tent Camping Ground) |
指供公众紥营作临时宿处以作康乐或训练用途的地方。 |
不包括私人拥有及/或商营的帐幕营地。 [「紥营地点」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主题公园
(Theme Park) |
指为公众提供娱乐而具有主题设计特色的地方(例如水族馆、动物园、马戏表演、历奇游乐设施、小型花园、文化村、机动游戏机/装置、历奇剧院和电影院),以及配套的酒楼餐厅和商店。主题公园通常会有花草树木、行人径、运动场和休憩处。 |
|
工业展览馆
(Trade Mart) |
指用作陈列和批发制成品的地方或处所,目的是为工业家/制造商提供一处可以陈列货样/货品以供批发买家(特别是海外买家)参观的中心,藉以推广业务。对海外买家来说,这是一个可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购货时间一次过找得货源的地方。 |
[归属「展览或会议厅」] |
训练中心
(Training Centre)
|
指某院校、组织或机构用作进行专业训练计划及/或与该院校、组织或机构的运作有关的训练计划的处所。 |
包括私人公司的职业训练中心和训练中心。
[「职业训练中心」和「职业训练中心-飞行模拟/建造业训练」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私人发展计划的公用设施装置
(Utility Installation for Private Project) |
指建于地面、地面以上或地底,为某项私人发展计划提供食水、污水处理、煤气、电力,以及广播、电视和电讯服务的贮存缸、构筑物或处所。 |
位于某项私人发展内供该项发展使用的公用设施装置,视作附属用途。这些设施不包括位于「乡村式发展」地带内小于12平方米(面积) x 3米(高度)的小型电力装置。该些装置获经常准许,用以支援小型屋宇/新界豁免管制屋宇的发展。 |
汽车修理工场
(Vehicle Repair Workshop) |
指供汽车、电单车及其零件进行检查、修理、清洗或上润滑油的地方。 |
不包括加油站和货柜车修理场。
[「修车房」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车库
(Vehicle Depot) |
指用于存放汽车的地方。 |
[归属「露天贮物」] |
车辆扣留处
(Vehicle Pound) |
指由香港警务处或运输署管理而用于存放遭扣留车辆的地方。 |
[归属「政府用途」] |
车辆等候区
(Vehicle Staging) |
指供车辆在前往装卸货物途中停留等候的地方。 |
|
拆车场
(Vehicle Stripping/ Breaking Yard) |
指用于把汽车拆毁并留起有用零件的地方。 |
[「拆车及/或毁车工场」和「待拆/待毁或待修车辆存放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职业训练中心-飞行模拟/建造业训练
(Vocational Training Centre-Flight Simulation/ Construction Training) |
指用于训练机师和机舱人员,或用于训练建造业工人的地方。
|
[归属「训练中心」] |
货仓(危险品仓库除外)
(Warehouse (excluding Dangerous Goods Godown)) |
指供贮存原料和货物的地方或处所,活动包括将散装货物分拆和包装,但不包括贮存《危险品条例》(第295章)第3条所载的危险品。 |
不包括「危险品仓库」。 |
湿地生境
(Wetland Habitat)
|
指不论其为天然或人工、永久或短暂的沼泽地、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地带,而这些地带带有静止或流动、或淡水、半咸水或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并有植物及/或动物生于其间的海域。
|
根据《拉姆萨尔公约》第1.1条对「湿地」的定义改写。
|
湿地保护区
(Wetland Reserve)
|
指为自然保育目的而加以保护和管理的地方,而这些地方会特别着重保育湿地野生生物及其生境。
|
[归属「自然保护区,但另有指明者除外」
|
批发行业
(Wholesale Trade) |
指陈列货品、产品或食品主要供大量售予零售商或批发商的地方或处所。 |
[「批发中心」和「食品批发市场」归属这词的涵盖范围] |
食品批发市场
(Wholesale Food Market) |
指把鱼类、家禽、水果、蔬菜或其他食品大量售予零售商或批发商的地方或处所。 |
[归属「批发行业」] |
野生动物保护区
(Wild Animals Protection Area) |
指《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170章)指定用作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任何人进入或逗留于该地,均受到限制。 |
|
高科技产品工场
(Workshop of High Technology Products) |
指用于处理及/或生产高科技产品的处所。 |
[归属「研究所、设计及发展中心」]
|
动物园
(Zoo)
|
指用作饲养动物和雀鸟以达到保育目的或公开展览而不论入场是否收费的地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