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圖則的公眾參與 (以下內容適用於2023年9月1日前提交的文件)
制圖程序
制訂圖則程序
1. 公布新的草圖或核准圖的修訂(根據第5條)或對草圖的修訂(根據第7條),為期兩個月,以供公眾提出申述(第6(1)條)
2. 公布所收到的申述,為期三星期,以供公眾提出意見(第6A(1)條)
3. 就有關申述及意見進行聆聽;城規會可順應有關申述而建議作出修訂(第6B(8)條)
4. 如建議作出修訂。公布建議修訂,為期三個星期。在此期間,除了原「申述人」及「提意見人」外,任何人均可作出進一步申述(第6D(1)條);進一步申述須示明是支持還是反對有關建議修訂(第6D2)條
5A. 如收到表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就進一步申述進行聆聽;城規會須決定是按有關建議修訂抑或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再作更改後的建議修訂而修訂草圖(第6F(8)條)
5B. 如並無收到表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不會就進一步申述進行聆聽;城規會須考慮支持建議修訂的申述,並按有關建議修訂而修訂草圖(第6F(9)條)
5C. 如並無收到任何進一步申述。城規會須按有關建議修訂而修訂草圖(第6G條)
6. 城規會所作的修訂會成為草圖的一部分(第6H條)
7. 如在4.不建議修訂。把草圖連同列出城規會所作修訂(如有的話)的附表,以及列出有關申述、意見及進一步申述(如有的話)的附表,一併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第8(1A)條)
由1. 到7. 需九個月(由兩個月結束後起計),(行政長官可再延長最多六個月)(第8(2)條)
8. 核准圖
9.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將核准圖發還城規會以作出修訂(第12(1)(b)(ii)條)
就草圖作出申述
所有新圖則、核准圖的修訂或草圖的修訂,都會根據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予以展示,為期兩個月。任何人均可在這個展示期內,向城市規劃委員會就草圖作出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對意見)。
對申述提出意見
所有在圖則展示期內收到的申述,均會供公眾查閱。在申述供公眾查閱期間的首三個星期,任何人可就該等申述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意見(可提出支持或反對意見)。
申述和意見的聆聽會議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會舉行聆聽會議,考慮所收到就草圖提出的申述和意見。作出申述及提出意見的人士,均可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陳詞。
程序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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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出席考慮申述、意見及進一步申述會議的程序須知 | 下載文件(有關聆聽申述/進一步申述的程序須知) |
城規會將會在舉行聆聽會議後,決定是否順應有關申述而建議對草圖作出修訂。
就草圖的建議修訂作出進一步申述
任何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在舉行申述和意見的聆聽會議後所建議的修訂,都會供公眾查閱。
在該等建議修訂供公眾查閱期間的首三個星期內,除曾作出與建議有關的申述或意見的人士外,任何人均可就建議修訂向城規會作出進一步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對意見)。
進一步聆聽會議
若收到表示反對的進一步申述,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會舉行進一步聆聽會議,考慮進一步申述。作出有關的申述、意見及進一步申述的人士,均可出席會議及在會議上陳詞。
程序須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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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規劃條例》出席考慮申述、意見及進一步申述會議的程序須知 | 下載文件(有關聆聽申述/進一步申述的程序須知) |
城規會會在舉行進一步聆聽會議後,決定是否就草圖作出修訂。
若沒有收到進一步申述或有關的進一步申述並非反對建議修訂,城規會須舉行會議考慮該進一步申述(倘有),並按建議修訂而修訂該草圖。曾作出有關的申述、意見及進一步申述的人士,均不會獲邀出席會議。
提交的規定、相關表格及公布安排
所有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必須於法定時限內提出,並必須遵守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指引有關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交及公布申述、對申述的意見及進一步申述(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指引編號29B)。並以以下方式送交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
(a) 專人送遞或郵遞(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333號北角政府合署15樓)﹔
(b) 傳真(號碼﹕2877 0245或2522 8426)﹔
(c) 電郵(地址﹕tpbpd@pland.gov.hk)﹔或
(d) 透過本網站(現正邀請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的圖則)。
為方便處理,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建議有意提交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的人士填妥相關表格,提供所需資料。表格可於城市規劃委員會秘書處或規劃署的規劃資料查詢處索取。亦可從下列的地方下載﹕
表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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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第S6號 | 根據第6(1)條就草圖作出申述 | 下載文件(表格第S6號) |
表格第S6A號 | 根據第6A(1)條就草圖的申述提出意見 | 下載文件(表格第S6A號) |
表格第S6D號 | 根據第6D(1)條就草圖的建議修訂作出進一步申述 | 下載文件(表格第S6D號) |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所有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會供公眾查閱,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就草圖作出決定為止。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包括的所有資料(包括姓名,但不包括香港身份證/護照號碼、通訊地址、電話號碼、電郵地址及傳真號碼)均會供公眾查閱。
就提交的規定及公布安排的進一步詳情,可參考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交及公布申述、對申述的意見及進一步申述的城市規劃委員會規劃指引。
規劃指引編號29B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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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城市規劃條例》提交及公布申述、對申述的意見及進一步申述 | 下載文件(提交及公布申述、對申述的意見及進一步申述) |
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交
城市規劃委員會在完成審議申述程序後,須在圖則展示期屆滿後九個月內(或在行政長官再延長六個月期限之內),把收納了有關修訂的草圖,連同有關的申述、意見和進一步申述,一併提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