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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图则的公众参与 (以下内容适用于2023年9月1日前提交的文件)

 

制图程序

制图程序

制订图则程序

1. 公布新的草图或核准图的修订(根据第5条)或对草图的修订(根据第7条),为期两个月,以供公众提出申述(第6(1)条)

2. 公布所收到的申述,为期三星期,以供公众提出意见(第6A(1)条)

3. 就有关申述及意见进行聆听;城规会可顺应有关申述而建议作出修订(第6B(8)条)

4. 如建议作出修订。公布建议修订,为期三个星期。在此期间,除了原「申述人」及「提意见人」外,任何人均可作出进一步申述(第6D(1)条);进一步申述须示明是支持还是反对有关建议修订(第6D2)条

5A. 如收到表示反对的进一步申述。就进一步申述进行聆听;城规会须决定是按有关建议修订抑或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再作更改后的建议修订而修订草图(第6F(8)条)

5B. 如并无收到表示反对的进一步申述。不会就进一步申述进行聆听;城规会须考虑支持建议修订的申述,并按有关建议修订而修订草图(第6F(9)条)

5C. 如并无收到任何进一步申述。城规会须按有关建议修订而修订草图(第6G条)

6. 城规会所作的修订会成为草图的一部分(第6H条)

7. 如在4.不建议修订。把草图连同列出城规会所作修订(如有的话)的附表,以及列出有关申述、意见及进一步申述(如有的话)的附表,一并呈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第8(1A)条)

由1. 到7. 需九个月(由两个月结束后起计),(行政长官可再延长最多六个月)(第8(2)条)

 

8. 核准图

9.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将核准图发还城规会以作出修订(第12(1)(b)(ii)条)

 

就草图作出申述

所有新图则、核准图的修订或草图的修订,都会根据现行的《城市规划条例》予以展示,为期两个月。任何人均可在这个展示期内,向城市规划委员会就草图作出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

提交的规定、相关表格及公布安排

现正邀请申述的图则

 

对申述提出意见

所有在图则展示期内收到的申述,均会供公众查阅。在申述供公众查阅期间的首三个星期,任何人可就该等申述向城市规划委员会提出意见(可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

提交的规定、相关表格及公布安排

现正邀请就申述提出意见的图则

 

申述和意见的聆听会议

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会举行聆听会议,考虑所收到就草图提出的申述和意见。作出申述及提出意见的人士,均可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陈词。

申述和意见的聆听会议程序须知
程序须知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出席考虑申述、意见及进一步申述会议的程序须知 下载文件(有关聆听申述/进一步申述的程序须知)

城规会将会在举行聆听会议后,决定是否顺应有关申述而建议对草图作出修订。

 

就草图的建议修订作出进一步申述

任何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在举行申述和意见的聆听会议后所建议的修订,都会供公众查阅。

在该等建议修订供公众查阅期间的首三个星期内,除曾作出与建议有关的申述或意见的人士外,任何人均可就建议修订向城规会作出进一步申述(可提出支持或反对意见)。

提交的规定、相关表格及公布安排

现正邀请进一步申述的图则

 

进一步聆听会议

若收到表示反对的进一步申述,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会举行进一步聆听会议,考虑进一步申述。作出有关的申述、意见及进一步申述的人士,均可出席会议及在会议上陈词。

进一步聆听会议程序须知
程序须知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出席考虑申述、意见及进一步申述会议的程序须知 下载文件(有关聆听申述/进一步申述的程序须知)

城规会会在举行进一步聆听会议后,决定是否就草图作出修订。

若没有收到进一步申述或有关的进一步申述并非反对建议修订,城规会须举行会议考虑该进一步申述(倘有),并按建议修订而修订该草图。曾作出有关的申述、意见及进一步申述的人士,均不会获邀出席会议。

 

提交的规定、相关表格及公布安排

所有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必须于法定时限内提出,并必须遵守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有关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交及公布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编号29B)。并以以下方式送交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

(a)      专人送递或邮递(地址:香港北角渣华道333号北角政府合署15楼);

(b)      传真(号码:2877 0245或2522 8426);

(c)      电邮(地址:tpbpd@pland.gov.hk);或

(d)      透过本网站(现正邀请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的图则)。

为方便处理,城市规划委员会(下称「城规会」)建议有意提交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的人士填妥相关表格,提供所需资料。表格可于城市规划委员会秘书处规划署的规划资料查询处索取。亦可从下列的地方下载:

表格
表格
表格第S6号 根据第6(1)条就草图作出申述 下载文件(表格第S6号)
表格第S6A号 根据第6A(1)条就草图的申述提出意见 下载文件(表格第S6A号)
表格第S6D号 根据第6D(1)条就草图的建议修订作出进一步申述 下载文件(表格第S6D号)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所有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会供公众查阅,直至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就草图作出决定为止。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包括的所有资料(包括姓名,但不包括香港身份证/护照号码、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邮地址及传真号码)均会供公众查阅。

现正供公众查阅的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

就提交的规定及公布安排的进一步详情,可参考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交及公布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的城市规划委员会规划指引。

现正供公众查阅的申述/意见/进一步申述
规划指引编号29B
根据《城市规划条例》提交及公布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 下载文件(提交及公布申述、对申述的意见及进一步申述)

 

向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提交

城市规划委员会在完成审议申述程序后,须在图则展示期届满后九个月内(或在行政长官再延长六个月期限之内),把收纳了有关修订的草图,连同有关的申述、意见和进一步申述,一并提交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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