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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
成立和職能
城市規劃委員會
成立和職能
城市規劃委員會(下稱「城規會」)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第 131 章)(下稱「條例」)成立
的法定組織,主要職責是為行政長官從全港選定的地區擬備法定圖則(即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
批地區圖),載明該等地區的布局設計和適宜興建的建築物類型,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
及一般福利。
聆聽公眾的意見是製訂圖則的重要一環。城規會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公布草圖(及草圖的修訂),
並考慮關於草圖的申述、就申述提出的意見和就草圖的任何建議修訂作出的進一步申述,然後把草
圖連同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和對草圖作出的修訂,一併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城規
會也考慮各類申請,包括根據條例第 12A 條提出的修訂圖則申請、根據條例第 16 條提出的規劃許
可申請、根據條例第 16A 條提出的修訂規劃許可申請和根據條例第 17 條覆核該會根據第16及16A
條所作決定的申請。根據條例,城規會將展示圖則及規劃申請,以供公眾提出意見。公眾意見會被
收錄於提交城規會的文件內,供城規會考慮。
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報告 2018-2020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