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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部 成立和職能 二零一五至二零一七年城市規劃委員會工作報告 5
第 一 部
成立和職能
城市規劃委員會
成立和職能
城市規劃委員會 ( 下稱「城規會」) 是根據《城市規劃條例》( 第 131 章 )( 下稱「條
例」) 成立的法定組織,主要職責是為行政長官從全港選定的地區擬備法定圖則
( 即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 ),載明該等地區的布局設計和適宜興建
的建築物類型,以促進社區的衞生、安全、便利及一般福利。
聆聽公眾的意見是製訂圖則的重要一環。城規會必須根據條例的規定公布草圖
( 及草圖的修訂 ),並考慮關於草圖的申述、就申述提出的意見和就草圖的任何
建議修訂作出的進一步申述,然後把草圖連同申述、意見、進一步申述和對草圖
作出的修訂,一併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核准。城規會也考慮各類申請,包
括根據條例第 12A 條提出的修訂圖則申請、根據條例第 16 條提出的規劃許可
申請、根據條例第 16A 條提出的修訂規劃許可申請和根據條例第 17 條覆核該
會根據第 16 及 16A 條所作決定的申請。根據條例,城規會將展示圖則及規劃申
請,以供公眾提出意見。公眾意見會被收錄於提交城規會的文件內,供城規會
考慮。
此外, 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 第 563 章 ) 第 25 條及《西九文化區管理局條例》
( 第 601 章 ) 第 21 條, 市區重建局 ( 下稱「市建局」) 及西九文化區管理局 ( 下
稱「西九管理局」) 可分別把根據市建局條例第 (3)(a) 款及西九管理局條例第 (6)
款擬備的圖則呈交城規會考慮。市建局或西九管理局把根據有關條文擬備的圖
則呈交城規會時,城規會可認為該圖則適宜在作出修訂或無須修訂的情況下公布,
或拒絕認為該圖則適宜公布。城規會認為適宜公布的圖則,須當作是由城規會
為施行條例而擬備的草圖,條例的條文亦據此適用。